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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业务办理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主要业务工作事项清单(2025年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 1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 4.《**省实施办法》(2022年1月13日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机关。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机关****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机关****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省实施办法》(2022年1月13日修订)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机关。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第十四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机关****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机关****机关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6.《****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2.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7.《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8.《**省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影**文监测环境和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征求省水文机构意见,省水文机构应当对迁移测站的地点、位置、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措施等情况进行论证,建设单位根据论证结果提出迁移方案,报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9.《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全文。《水利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的意见》(水防〔2024〕300号)全文。 10.《****水利厅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灾防函〔2025〕100号)全文。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
| 2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管理局和长**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委员会印制。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11月12日水利部令第56号发布)第十二条: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委员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采砂的,由有关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其中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在批准前****委员会的意见。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按照条****委员会批准;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委员会的意见。第十三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提出采砂申请,****委员会或者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委员会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受****委员会确定并公告。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由本部门审批的采砂申请实行集中受理。 6.《**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2024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323号公布)第八条:长**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委员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管理局和长**事机构的意见。《**省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2024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323号公布)第八条:长**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委员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管理局和长**事机构的意见。 7.《**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省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2年4月24日省政府令第240号修正)第七条:淮河干流**段(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河道采砂规划,****管理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确定的跨设区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规划,****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机关批准。 8.《****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第十二条:从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拍卖采砂许可权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相关收入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料的;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县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县水利局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人民政府****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通知责任:准予许可的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大坝安全事故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县水利局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许可 | 1.《地名管理条例》第九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级****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2.《****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通知》(办政法〔2023〕7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料的;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仅限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命名、更名 | |||
| 6 | 县水利局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章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1.受理责任:提交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查验,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通知责任:准予许可的将批复文件及时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大坝安全事故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县水利局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规定“**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设施的,不予批准”。 2.蓄滞洪区属河道一部分。根据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根据2017年11月22****政府令第279号《****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照规定进行批复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县水利局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1.立案责任:水行政部门在检查中或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案,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水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水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水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门可依法****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县水利局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政府批准。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组织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
| 10 | 县水利局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取消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4项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5.《****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料的;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县水利局 | 农村****水库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水库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纳入地****水库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县水利部门技术审查,由市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
| 12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第三条第一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订)第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9年省政府令第289号修订)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机关。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料的;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县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2.《**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公布,2018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 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责任: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存在当场能更正的错误及时更正,若材料不齐全,应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为受理。 2.审查责任: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 ||||
| 14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 3.《****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实施依据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办理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料的; 4.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 1.《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政府应当组****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第三条“****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水库****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水库****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3.《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运管〔2019〕260号)第五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相关材料,****委员会(专****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阶段:审**全鉴定意见,制作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并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信息公开。对注册登记表进行审查核实确认。 4.事后阶段:登记结果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库大坝、水闸工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登记的监管。报送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水库大坝、水闸不予注册登记;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在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3.鉴**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县水利局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机关处理。受****人民法院起诉。****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7 | 县水利局 | 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水利****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8 | 县水利局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水利****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19 | 县水利局 | 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1.《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水利****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20 | 县水利局 | 逾期不补办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 | 行政强制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水利****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21 | 县水利局 | 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水利****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 22 | 县水利局 | ****政府验收 | 其他权力 | 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第1.0.2“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县水利局 | 农村****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 其他权力 | 1.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我厅商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水厂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水利(水务)局商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2.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第一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来由****水利厅审批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一律下放到市级发展改革委商市级水利(水务)局审批。 3.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第六条(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县(市、区)编制总体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县水利局 |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 其他权力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