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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用人单位:**市创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中心区**西路5号名汇大厦A栋9楼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078R。
法定代表人:余炎汉。
我中心于2026年3月26日作出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22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收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柒万陆仟伍佰元整(¥76500.00元),划入账户名称:****,划入银行:****公司****支行,划入账号:106********0002391,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6〕第00022号).pdf
联系人:李庆丰 梁洁蓓 电话:0769-****9990
地址:**省**市莞城街道**路莞城段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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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