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针对质疑事项1: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评委1和评委4对中标供应商打分过高,对质疑人打分过低”的质疑,****交易中心****委员会相关专家对主观分打分情况进行了复核。两名专家对中标人和质疑人的主观分打分做了解释说明,评分标准中部分项目内容的分值区间较大,评委需根据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声明严格按照合规流程独立评审,不存在违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的情况。
经复核,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进行评审打分,主观打分未超过平均分的30%,未出现评分畸高情形,未超出分值范围。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方法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未发现评审打分不公正情形。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针对质疑事项2:
中标人解释说明现场调研提及的“未缴纳社保人员”,主要为非全日制用工、退休返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中标人直接缴纳社保的职工范畴,不存在“未缴纳社保即不计入用工”的违规情形。
中标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其2026年单位参保员工数为94人,其2025年单位参保员工数为93人。中标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经复核真实有效,且与声明函内容一致。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如实填报企业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划分企业规模类型。
据此,我单位认为:
******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依据不足,质疑不成立。
此复,****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若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政府****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处/****政府****中心(**)进行投诉。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0401).pdf (1.7 M)
附件3:质疑函 (****0324).pdf (246.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