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学****医院智慧服务项目答疑补遗通知(一)
一、答疑部分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中国人****大学****医院智慧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发布如下:
提问1:
质疑事项:
【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技术服务部分:技术要求(8分,客观分)】中“供应商响应软件参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每提供①带有“医保支付”字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②带有“出入院自助”或“入出院自助”字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③带有“确费”字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的一项可以加2分,最多6分;供应商响应硬件参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产权局颁发的带有“防卡纸”字样的专利证书的加2分。本项最高8分。(以上字样均可作为名称的前缀、中缀或后缀使用,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技术服务部分:产品要求(2分,客观分)】中“供应商投标自助机外壳采用抗菌材料,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抗菌率不低于99%的检测报告的加2分,本项最高2分。(需提供相关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我方认为以上条款存在对投标人资格限制过严、潜在排斥竞争的情形,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
事实与理由:
1. 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的核心在于产品技术能力、解决方案成熟度及项目实施经验,而非仅考察投标人本身是否直接签署过合同。若仅认可投标人自身的案例,将导致部分具备成熟产品、****医院实施经验的产品供应商无法作为授权方参与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或集成商,即便其采用的****医院成功落地,也无法满足该项要求。该设置缺乏合理性,实质上缩小了潜在投标人范围。
2. 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不强
类似项目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验证所投产品/****医院环境中的成熟性、稳定性及交付能力。由“所投产品供应商”提供的案例,同样能够证****医院端实施经验,且更能体现产品本身的行业应用基础。仅以“投标人”作为主体限定,偏离了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评判核心的采购初衷。
3. 不符合公平竞争及择优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款将具备优质产品但非合同签约主体的投标人排除在外,涉嫌构成不合理限制,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也可能影响项目择优选取的最佳结果。
修改建议:
为保障招标的公平性、竞争性及项目质量,建议将原条款调整为:
【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技术服务部分:技术要求(8分,客观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响应软件参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每提供①带有“医保支付”字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②带有“出入院自助”或“入出院自助”字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③带有“确费”字样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中的一项可以加2分,最多6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响应硬件参数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产权局颁发的带有“防卡纸”字样的专利证书的加2分。本项最高8分。(以上字样均可作为名称的前缀、中缀或后缀使用,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技术服务部分:产品要求(2分,客观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投标自助机外壳采用抗菌材料,提供带CNAS或CMA标识抗菌率不低于99%的检测报告的加2分,本项最高2分。(需提供相关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恳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予以核实并调整,以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答复:
(1)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技术服务部分:技术要求(8分,客观分)”的评分办法不做修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相关证书非投标人自有的,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供应商相关证书招标人也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授权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技术服务部分:产品要求(2分,客观分)”的评分办法不做修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非投标人送检的,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供应商送检的检测报告招标人也认可(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授权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2:
质疑事项: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4.1.4条】 中“4.投标人须提供至少1份2022年1月1日以来(合同签订****医院******医院智慧服务平台项目、银医通项目、金融医疗服务平台项目、医疗支付服务系统项目、医院一站式支付服务平台项目、医院自助服务系统项目、医院自助结算系统项目均属于类似项目)。(须提供案例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商务部分:成功案例(8分,客观分)】中“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分。在提供符合基本资质要求的案例基础上,供应商每多提供1份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次招标限价(200****医院****医院智慧服务平台项目、银医通项目、金融医疗服务平台项目、医疗支付服务系统项目、医院一站式支付服务平台项目、医院自助服务系统项目、医院自助结算系统项目业绩均属于类似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8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标书代写
我方认为以上条款存在对投标人资格限制过严、潜在排斥竞争的情形,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
事实与理由:
1. 限制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的核心在于产品技术能力、解决方案成熟度及项目实施经验,而非仅考察投标人本身是否直接签署过合同。若仅认可投标人自身的案例,将导致部分具备成熟产品、****医院实施经验的产品供应商无法作为授权方参与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或集成商,即便其采用的****医院成功落地,也无法满足该项要求。该设置缺乏合理性,实质上缩小了潜在投标人范围。
2. 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不强
类似项目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验证所投产品/****医院环境中的成熟性、稳定性及交付能力。由“所投产品供应商”提供的案例,同样能够证****医院端实施经验,且更能体现产品本身的行业应用基础。仅以“投标人”作为主体限定,偏离了以产品和服务质量为评判核心的采购初衷。
3. 不符合公平竞争及择优原则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本条款将具备优质产品但非合同签约主体的投标人排除在外,涉嫌构成不合理限制,不利于形成充分竞争,也可能影响项目择优选取的最佳结果。
修改建议:
为保障招标的公平性、竞争性及项目质量,建议将原条款调整为: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4.1.4条】 “4.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至少1份2022年1月1日以来(合同签订****医院******医院智慧服务平台项目、银医通项目、金融医疗服务平台项目、医疗支付服务系统项目、医院一站式支付服务平台项目、医院自助服务系统项目、医院自助结算系统项目均属于类似项目)。(须提供案例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若提供所投产品供应商的案例,须同时提供投标人与所投产品供应商之间的关联说明或产品授权证明。)”;
【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商务部分:成功案例(8分,客观分)】“根据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进行评分。在提供符合基本资质要求的案例基础上,投标人或所投产品供应商每多提供1份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合同金额不低于本次招标限价(200****医院****医院智慧服务平台项目、银医通项目、金融医疗服务平台项目、医疗支付服务系统项目、医院一站式支付服务平台项目、医院自助服务系统项目、医院自助结算系统项目业绩均属于类似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8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并加盖公章)”;标书代写
恳请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对上述质疑事项予以核实并调整,以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答: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第4.1.4条”和“第三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2.2.3条 商务部分:成功案例(8分,客观分)”的内容不做修改。
****医院智慧服务、银医通、支付结算类系统集成与落地服务,核心履约责任由投标人独立承担,含合同签署、项目实施、验收交付、售后运维、风险兜底全流程。要求投标人自身具备同类项目业绩,是核验其独立履约、项目管控、医院场景落地能力的必要评审因素,与项目特点、履约需求直接适配,未设置特定区域、行业、所有制等歧视性条件,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二、补遗部分
无。
注:
1.答疑补遗文件是对之前的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与之前的招标文件有矛盾时,以本补遗内容为准,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请各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的关于本项目开标前的相关资料。不论投标人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以上资料并知悉全部有关招标过程和招标事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