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项目名称:****年生产玻璃纤维伞骨2040吨项目
2.建设地点:**市东石镇永湖村、东埕村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选址于**省**市**市东石镇永湖村、东埕村,主要从事玻璃纤维伞骨的生产,预计年产玻璃纤维伞骨204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总排放量为420m3/a。生活污水经地埋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B级限值及****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后,再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处理厂及其纳污水体水质产生太大的影响。
(2)废气
项目通过加强废气收集效率,并采取排污许可证推荐的可行污染治理设施,最大程度减小废气排放量,同时,目前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具有一定环境容量,且项目与最近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距离约132m,距离较远,项目正常运行过程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生产设备均位于室内,通过加强设备管理维护,确保生产过程车间门窗关闭等,其对厂界噪声贡献值较小,****公司厂界噪声排放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经及时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7.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后,2026年1月8日在**环保网上进行了第一次环评公示,公示期:2026年1月8日~2026年1月14日;报告表基本完成编制后,建设单位于2026年1月26日在**环保网上对项目全文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2026年1月26日~2026年1月30日。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均未接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13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