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按照《****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法[2014]71号)以及《**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2019]63号)和《****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收费项目包括:交易服务费、标的勘察费和顾问服务费等。
第二条 ****中心为出、受让方提供项目审核登记、项目推介、洽谈撮合、受让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中交易服务费包括协议方式服务费和竞价方式服务费。
l.协议****交易中心内进行产权交易的
出让方和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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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方式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r 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 具体标准如下:
| 成交金额(万元) | 计费率(%) |
| 10(含) 以下 | 0.8 |
| 10 至 100 (含) | 0. 6 |
| 100 至 1000 (含) | 0.4 |
| 1000 以上 | 0.2 |
| 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 200 元 | |
2.竞价方式服务费是指通过竞价方式( 包括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成交的项目,交易主体应支付的服务费用。竞价方式服务费以产权交易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成交的出、受让方双向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竞价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
| 成交金额(万元) | 计费率(%) |
| 50(含) 以下 | 1 |
| 50 至 500(含) | 0.8 |
| 500 至 1000 (含) | 0. 6 |
| 1000 以上 | 0.4 |
| 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 200 元。 | |
竞价方式(招标采购方式)
| 成交金额(万元) | 计费率(%) |
| 100 (含)以下 | 0. 35 |
| 100 至 500(含) | 0. 3 |
| 500 至 1000 (含) | 0. 2 |
| 1000 至 5000(含) | 0. 1 |
| 5000 至 10000 (含) | 0. 05 |
| 10000 以上 | 0.02 |
| 每笔交易最低收费标准为 200 元。 | |
第三条 标的勘察费指为了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更好地 了解标的实情服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引领意向受让人对交易****介绍所产生的费用。标的勘察费
每次 100- 300 元,多次实地勘察可多次收取,具体根据项目情况在公告中明示。
第四条 顾问服务费指为交易主体提供项目咨询、项目可行性分析、招标代理、财务顾问、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资产评估、拍卖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用。****中心与出、受让方协商确定,有关行业收费标准已做出明确规定的,要执行其行业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服务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支出,由相关方协商确
定。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县
****政府主管部门颁证认定的基层经济性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八条 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