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1.5T磁共振系统(MRI)
三、采购日期:2025-12-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金旺路一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横一**侧好邦路覃志光宅四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文体北路3号富林﹒双泉雅苑商住小区公寓05、06号商业用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2:要求核心部件与磁共振整机为同一品牌,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将原厂生产部件或配套设施作为参数要求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6: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7: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8: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9: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投诉事项12: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12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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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