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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排水处理能力提升-排水配套设备设施二标段
三、采购日期:2026-01-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路50号
被投诉人 1 :****管理局
地址:**市**区南环路羊角山路段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花园小区98号
相关供应商 1 :****
地址:**市**镇**二路2号城市时代4-01号
相关供应商 2 :******公司
地址:**市城南八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万隆商务领寓)第1栋1-507号房
相关供应商 3 :****公司
地址:**市**区**岭路16号荣和大地﹒公园大道1号楼七层735号
相关供应商 4 :****公司
地址:****开发区麓谷麓松路609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作出质疑答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026年3月6日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在本项目中所提供的应急抽排水设备(方舱皮卡型):瑞力星牌RLQ5030XXHQ6在国家工信部备案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2.投标单位“******公司、****公司、****公司”不具备供货资格,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关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