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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机关注销、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上述情形的(截至2026年3月31日),****运输局注销、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