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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中华南路西、联盟街南局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区中华南路西、联盟街南局部地块位于**省**市**区中华南路西、联盟街南,该地块面积32500m2,该地块拟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为第一类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为:E122.97655°、N41.07940°。地块**中华南路,南至闲置空地,西至栖龙庭小区,北至联盟街。从卫星影像可以看出本地块历史为农用地、鞍****公司长甸锅炉房、****公司、****公司、仓库市政放置闲置路灯使用、****供应站、长甸锅炉房渣场。1995年以前:本地块为农用地;1995年-2000年:地块内1#为鞍****公司长甸锅炉房,2#****公司,3#****公司,4#为仓库市政放置闲置路灯使用,5#****公司供应站;2001年至2017年:地块内1#为鞍****公司长甸锅炉房,2#****公司,3#****公司,4#为仓库市政放置闲置路灯使用,5#为长甸锅炉房煤场;2018年至今:1#为鞍****公司长甸锅炉房(开始停产),2#****公司,3#****公司,4#为仓库市政放置闲置路灯使用,5#为闲置空地;地块现状:地块四周已用原厂房围墙封闭,地块内原长甸锅炉房的建构筑物一座锅炉房(占地面积3398m2,除尘装置、附属设间、办公区等),一座综合工艺楼(占地面积253m2),两座除渣室(占地面积35.32m2),一座变电所(占地面积142.5m2),一座铲车车库(占地面积261.25m2),一个输煤槽,一个高度100m烟囱;地块东北角有一座****集团****公司,地块东南角有一座三层建筑****公司综合楼,地块西侧有一座一层建筑物为仓库市政放置闲置路灯使用;地块南侧闲置的位置放置一些废弃的铁管,地块内所有物料(包含设备内的物料)均已清理完毕。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所编制的调查报告须满足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为查明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2025年10月**市****建设局委托****对**区中华南路西、联盟街南局部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第一阶段:2025年10月,****负责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到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确定土地的历史,同时根据人员访谈信息,初步了解了现场水文地质条件,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了土壤和地下水采样点的位置。 第二阶段:2025年10月21日-10月31日,根据资料分析和现场踏勘情况,编制了地块环境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基本确定了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的位置,同时开始进场采样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2025年11月3日至11月6日,****公司完成了现场钻探和采样工作。采集10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25份;地下水样品6组,包括3组平行样。土壤监测开展的同时,每天采集到的土壤样品均在当天采样结束后,使用装有冰****实验室进行检测。2025年11月3日-11月27日,****公司****集团****实验室完成了对所有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测试分析工作。 第四阶段:****技术人员根据前期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样品测试分析结果,开始编写地块环境初步调查报告。本场地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主要点位和检测指标 点位: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中的要求进行土壤采样点的布设。通过对前期已收集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结合地块现状调查的结果和地块现状,经综合考虑,进行场地环境调查监测点位的布设,共设置9个土壤采样点中,D1点位土壤采样深度设置为表层土壤采样0-0.5m处,S1-S9对于生产区域等重点关注区,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6m(且保证到原状土),对于原先无实际工业生产活动的非重点关注区,每个土壤监测点位的采样深度初步设置为采集到原状土,垂向样品间隔不超过2m。共采集10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共采集土壤样品25份。地下水点位设置3个,位于土壤监测点位中的G1(S2)、G2(S7)和G3(S9),共3个地下水点位共计6组样品(包含3组现场平行样品)。 土壤检测指标: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标准规定,初步调查阶段必须检测其规定的45项基本指标,及其特别指标石油烃(C10-C40)、锌、pH、氟化物、钴、钒。 地下水检测指标:地下水的测试指标为35项+石油类+多环芳烃(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镍+二甲苯+钴+钒。 2. 检测结果 本项目共布设10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25个土壤样品,实际检测25个土壤样品,场地内土壤样品所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地块布设地下水井3处,采集6组地下水样品(含3组平行样品),地下水检测除放射性和微生物指标外的35项常规指标、石油类、多环芳烃(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和镍,其中35项常规检测指标、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甲苯、镍、钴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IV类标准值,钒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标准。 3. 总体结论和建议 结论:土壤检测项目检测值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省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比较,项目地块内所有样品的检测项目检测值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值比较,满足要求。因此,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的调查。 建议: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良好,建议在未开发利用前做好围挡保护工作,避免不明来源污染的介入。地块后续拆除设施、设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拆除方案和相对应的污染防治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拆除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包括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透、流失、扬散的措施,并对周边环境提出保护要求。拆除活动的相关记录需如实填写并长期保存,以备核查。如地块发现异常气味、颜色等,****生态环境局上报并建议开展局部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