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文大学(深圳)音乐学院新校区办公及公共区域家具(第一批)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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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校区办公及公共区域家具(第一批)采购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学院新校区办公及公共区域家具(第一批)采购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学院新校区办公及公共区域家具(第一批)采购项目

合同金额(元):****920.00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向原中标供应商(****)增加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部分货物,增加采购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5,200.00元,增加采购原合同标的清单内的产品如下: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洽谈椅 诚丰 常规 250 张 400.00 100,000.00
2 会议桌 诚丰 W5000*D2000*H750,台面厚度≥60mm 1 张 12,000.00 12,000.00
3 会议椅B 诚丰 常规 12 张 1,100.00 13,200.00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变更理由:****学院教学范围与规模的增长,办公及公共区域家具的实际需求超出本项目原计划需求,为了保障教学办公有序开展,拟向原供应商(****)增加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部分货物。
相关说明:根据《****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三)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的情况下,参照合同变更备案前公示制度,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依法审批,****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公示有异议的,参照前述条款进行处理。”本次增加采购的合计金额为125,200.00元,原合同金额为1,387,920.00元,约占原合同总金额的9%(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增加采购后合同总金额为1,513,120.00元,未超过预算金额1,766,100.00元,符合增加采购的要求。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4月03日至2026年04月13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保障中心

地址:**市**区景**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546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保障中心。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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