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产71000套发泡扶手、27000套发泡座垫和36000套汽车方向盘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审批机构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6年04月03日至2026年04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审批机构反映。
联系地址:沙坪街道朗和路5号,邮编:529700
联系电话:0750-****090
传 真:0750-****21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审批机构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年产71000套发泡扶手、27000套发泡座垫和36000套汽车方向盘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市古劳镇三连三街50号、51号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位于**市古劳镇三连三街50号之一,主要从事扶手、座垫、金属配件及成品椅的生产,现有项目年产112000套扶手、19750套座垫、50000套金属配件及1000套成品椅。现因发展需要,拟依托现有厂房进行扩建,新增发泡扶手、发泡座垫和汽车方向盘产品,年产发泡扶手71000套、发泡座垫27000套、汽车方向盘36000套,扩建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注塑、喷漆、发泡、熟化等。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①项目项目NMHC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MDI、PAPI、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喷漆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项目受理公告期限内未接到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