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山
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3〕964号)、《**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本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22〕18号)及《**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桂价费〔2012〕66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我委拟定了《****关于****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现特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于5月3日前通过以下渠道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市三龙大道99号红岭大厦19楼**市发展****管理科(邮编543002)。
联系电话:****848
电子邮箱:****@126.com
附件:****关于****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
2026年4月3日
****关于****山
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管理处:
报来《关于制定****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保障游客和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景区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3〕964号)、《**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本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梧政发〔2022〕18号)及《**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桂价费〔2012〕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你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附表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你处要对**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集相关的财务核算资料,做好成本核算工作,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山风景名胜区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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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
| 序号 | 线路 | 票价 |
| 1 | 景区西大门——明珠塔、山顶平台 | 单程12元/人次 |
| 2 | 景区西大门——四恩寺、半山 | 单程6元/人次 |
| 3 | 半山——明珠塔、山顶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