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6〕6号)

审批
福建-泉州-惠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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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6〕6号
发布机构:****管理委员****服务局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03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6〕6号)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林超群

住址:**省**市**县东园镇**商厦6楼

经审查,****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公司中压引入天然气管道工程需要,同意你单位在杏园路(****公司)挖掘部分人行道花砖长335米、宽0.6米、深1米、面积201平方米;挖掘部分水泥混凝土路面长80米、宽1米、深1米、面积80平方米,用于埋设中压燃气管道(PEdn110)。施工期限自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28日,施工结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修复质量应高于原路面(杏园路)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集团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负责。

****管理委员****服务局

2026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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