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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委托****开展**县平舒乡太安村搬**置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县平舒乡太安村搬**置项目位于**县平舒乡平舒村西侧。项目总用地面积13333.34m2(约合20亩),地块中心坐标为E 113°3′6.384″,N 37°57′25.236″,,调查地块原土地性质为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现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基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县平舒乡太安村搬**置项目土壤环境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本次调查范围内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住宅用地-****基地用地要求,无需开展下一步的污染状况详细调查。 三、业主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业主单位:**** 联系电话:136****1420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 通讯地址:****示范区****大学****园区****科技城B14-01号楼 联系电话:155****8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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