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标的名称: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数量:1
预算金额(元):35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无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35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1.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的
根据《****财政厅、****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协会****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人民调解服务特殊性决定的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委员会来组织调解,且调解成功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委会的公章才可生效,故只有专业人民调解机构具有承接该服务的能力。由于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特殊性,承接服务主体应熟悉本区环境、具体情况和特点,****协会及下属团体长期处理本市调解工作。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协会为承接该项目的唯一合适主体。故此我局特申请对此次人民调解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服务方式,从购买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考虑。根据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协会购买人民调解服务,主要从事**市医疗纠纷调解、**市信访类纠纷调解、**市多元矛盾化解、**市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调解、**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市金融矛盾纠纷调解、**市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及诉前调解等,提供相应人民调解服务。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申请本项目与****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市**镇塘里村吕家42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4月03日至2026年04月13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汤文
联系电话:139****9228
传 真:/
地 址:****开发区科技大楼B幢12-13楼
2.****管理部门
名 称:****政府****管理科
联 系 人:李主任
监管部门电话:0576-****0185
传 真:
地 址:**市**路130号财政大楼5楼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专家论证.pdf (33.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