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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市**区****管理中心 | ||
| 工程名称 | 容桂街道容桂纵十三路规划道路**工程(一期) | ||
| 建设地址 | ******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 ||
| 建设规模 | 1083.027米 | 合同价格 | 2476.4589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勘察单位 | **永基****公司 | ||
| 设计单位 | 中国华西****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市吉盈****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冯明坚,冯明坚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波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伟杨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强 | 总监理工程师 | 冯永垣 |
| 合同工期 | 2026-03-10 ~ 2027-06-13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一、质量监督注册号:FSSDCD-2026-011,安全监督注册号:FSSDCD-2026-011; 二、建设规模:**道路总长1083.027米,宽30米。其中:1、容桂纵十三路长450.194米,宽30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2、****路辅道南北侧共长632.833米(北侧长387.833米,宽17米,南侧长245米,宽15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 三、代建单位:**市**区****管理中心。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