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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中安****公司475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95%)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12102.056063 万元 保证金:2000 万元
拟转让比例
| 95% |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07 | 披露结束日期
2026-05-07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安****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辖区**区北****科技园区通****基地景盛中街7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吴明清 |
| 成立日期 |
2011-01-11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实收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投资与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4286496 |
| 原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全部放弃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 职工人数 |
10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出具《法律意见书》****事务所 |
****事务所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集团有限公司 |
5 |
| **潞安****公司 |
95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1755.039211 |
-1078.989014 |
-1098.388764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2083.723636 |
65105.398907 |
-3021.675271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分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2026年02月28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26年02月的利润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42.429951 |
-70.801076 |
-71.251624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61726.01381 |
65653.768106 |
-3927.754288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2025年11月30日,标的企业中安****公司****公司)尚欠转让方**潞安****公司****公司)本息合计507,869,536.46元(大写:伍亿零柒佰捌拾陆万玖仟伍佰叁拾陆元肆角陆分),且该金额会随偿还时间推移及后续借款行为而持续增加。最终受让方须在签署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且在产权交割之前,****公司****公司一次性偿还完毕上述全部债务(具体需偿还的利****公司还清本息金额的前一日)。除本条所述款项之外的其余债权债务将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
| 其他披露内容 |
1. 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40033号《评估报告》显示: (1)标的企业已将1#倒班宿舍、2#倒班宿舍和3#厂房销售给北交****公司(原名称为“中安欧尚(北****公司”),该部分资产已不在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销售的资产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权利人仍为标的企业。本次评估未考虑《不动产权证书》未及时变更权利人等法律风险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变更等费用支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标的企业已将4#厂****学院,该部分资产已不在标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体现,销售的资产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中权利人仍为标的企业,本次评估未考虑《不动产权证书》未及时变更权利人等法律风险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变更等费用支出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因在不动产销售合同中第十四条中约定“4号楼交付使用后,****学院)同意委托甲方(标的企业)或其指定的代****机关申请办理4号楼权属转移登记,4号楼权属转移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理该房的入住手续后365日内,将该4号楼的所有权证书办理至乙方名下,因产权落户产生的税费由甲方缴纳”。截至评估基准日《不动产权证书》中权利人尚未完成变更。本次评估未考虑由标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3)本次评估范围内5#厂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京(2017)通不动产权第****923号),所有权归标的企业所有,使用权以二十年租赁的方式对外出租,合同约定在第一个二十年租赁期满,租期自动顺延二十年,以此类推,直至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2062年2月26日,该顺延期间免收租金。本次评估时对于5#厂房按标的企业收取的租金并考虑预收租金利息收入进行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4)本次评估范围内的1-1#车库、1-2#车库均未办理产权证明,其中1-1#车库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1-2#车库在在建工程核算。标的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由标的企业出资建设,产权归标的企业所有。本次评估时未考虑权属证明办理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1-1#车库共有317个车位,其中61个车位(地下二层,含3个母子车位)使用权以二十年租赁的方式对外出租,合同约定在第一个二十年租赁期满,租期自动顺延二十年,以此类推,直至土地使用权期满之日2062年2月26日,该顺延期间免收租金。本次评估时对于1-1#车库中已签订租赁合同的61个车位按标的企业收取的租金并考虑预收租金利息作为收入,折现后确定评估值;其他车位按标的企业拟收取的车位费和管理费作为收入,折现后确定评估值。 (5)本次评估范围内的6#厂房、7#厂房、8#厂房、9#厂房建筑主体已完工,未完成竣工验收,未进行工程结算,未进行财务竣工结算审计,在在建工程核算,未办理产权证明,标的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均由标的企业出资建设,产权归标的企业所有。本次评估时未考虑权属证明办理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范围内的6#厂房、7#厂房、8#厂房、9#厂房对应的在建工程账面值为进度款,标的企业承诺已将涉及的工程款全部入账,不存在多记和漏记的情况。本次评估时按资产预计可使用状态进行了评估。 (6)本次评估范围内的10#厂房、11#厂房、12#厂房、13#厂房、14#厂房、15#厂房、38#厂房、39#厂房、40#厂房、41#厂房、42#厂房、2#车库、7#车库,已完成工程结算,未进行财务竣工结算审计,其中10#厂房、11#厂房、12#厂房、13#厂房、14#厂房、38#厂房、39#厂房、40#厂房、41#厂房、42#厂房、2#车库、7#车库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15#厂房在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账面值为预转固数据,截至报告出具日均未办理产权证明,标的企业承诺该部分资产由标的企业出资建设,产权归标的企业所有。本次评估时未考虑权属证明办理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7)本次评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京通国用(2012出)第00116号),证载使用权人为标的企业,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61,528.476㎡,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2年2月16日。标的企业已将1#倒班宿舍、2#倒班宿舍、3#厂房和4#厂房销售,未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分割。本次评估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建筑容积率2.0,对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各项建筑中进行了分摊,各项建筑物的账面值中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各建筑应分割的土地面积以土地分割专业部门出具数据为准。本次评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资产负债表中未单独体现,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也在对应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评估值中包括;本次评估未考虑《北****基地C1-3-6地块(部分A+部分B)挂牌文件》中约定的“地****政府土地收益”涉及补交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其他详见备查文件**勤正和财审 [2025]0252号《审计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40033号《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3、交易完成后,欧尚公司不得****集团及其子企业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集团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项目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的经营性损益由受让方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或以其他方式约定股权回购、利益补偿等内容,不得以交易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潞安****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示范区****园区**路266号401室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所属行业 |
资本市场服务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864578U |
| 持有产权比例 |
95% |
| 拟转让产权比例 |
9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000MA0L7G6D21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3-05-2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公司董事会决议(〔2023〕8-4号)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12102.05606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省产权****公司(以下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签署成交确认文件并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后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省产权****公司指定账户。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同时,转让方有权不予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手续:(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产权受让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全面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及产权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等原因终止项目成交工作的推进,否则同意转让方在扣除转受让双方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产权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5.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集团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最终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确****管理部门政策要求,若因政策因素,使得受让方不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产权交****公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土地管理政策的情形,全部由此引发的责任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7.**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省产权交易市场所有。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2.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8个周期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