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二维二硫化钼材料的制备方法和应用”科技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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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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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相关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
专利 |
专利名称:一种二维二硫化钼材料的制备方法和应用 专利号/申请号:ZL202****89372.9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权利人:**** 法律状态:授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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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行为 |
作价投资入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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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及用途 |
本发明属于二维材料制备技术领域,涉及一种二维二硫化钼材料的制备方法和应用。以钼源、硫粉为原料,惰性气体为载气,通过一个中间态蒸发过程将原料输运至熔融态的玻璃表面沉积为固态硫化钼,并在随后的刻蚀铺展硫化析出过程中获得常压、无氢化生长的超高质量超大面积二硫化钼单晶晶畴,制备得到的二维二硫化钼材料的单晶晶畴尺寸可以达到1.5cm,进而生长成尺寸为2英寸的晶圆级二维二硫化钼材料,厚度可在1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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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分类 |
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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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底价 人民币 (万元)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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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持股 比例(%)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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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地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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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共有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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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交易服务费 支付方式 |
本项目交易双方服务费由投资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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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本项目投资款中超出注册资本的****公司的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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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方 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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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 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项目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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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设立条件 |
拟以该标的作****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标的持有方对应持股比例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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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家数 |
1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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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 2 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取 |
综合评议方式确定投资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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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款支付 方式 |
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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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认缴金额的50%实缴,三年内完成全部认缴金额的实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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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交易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意向投资方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向中技所提出交易申请文件并在信息披露页面完成线上报名工作,意向投资方需在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时前完成交易申请文件提交及线上报名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放弃交易资格,意向投资方经持有方确认具备交易资格后成为合格意向投资方,持有方有权根据征集情况通过协议成交或综合评议择优选定投资方。标书代写 2、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交易项目所涉及技术清单及证书、权属证明文件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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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方 资格条件 |
1. 投资方注册地为**市**区; 2. 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 投资方从事材料制造、增材制造以及新材料技术研发领域,并具备承接本项目未来产业落地的能力; 4. 投资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须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良好; 5. 投资方须具有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元器件领域相关服务案例或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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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 设定 |
1、交纳金额: 60 万元。 2、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时前。标书代写 3、交纳方式:支付至中技所结算账户: 户名:****公司 账号:955********71000787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安立路支行 4、保证事项: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持有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与持有方签订技术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技所指定账户;同意中技所在收到持有方和投资方共同提交的交易价款划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银行账户; (2)意向投资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信息,****交易所要求的全部授权、批准及认可,可履行其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3)意向投资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订技术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视为我方违约行为。持有方有权向意向投资方追偿未达成交易的损失,并可单方解除技术交易合同,将标的再次进行公开交易。 (4)根据《****交易所技术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指引》第十二条第(三)款,意向投资方未在承诺期限内签订技术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无故不推进技术交易进程,经中技所催办仍不作为的,持有方有权向中技所申请终结项目。 5、处置方法: 未成交的意向投资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投资方确定后10个工作日无息退返还。投资方的保证金,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可转为交易价款或申请退还保证金。 若非持有方原因,意向投资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持有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先用于抵扣中技所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其余作为对持有方的损失补偿: (1)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 (2)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未参加后续综合评议程序的; (3)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与持有方签订技术技术交易合同,或未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投资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要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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