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6年4月2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6年4月3日至4月8日)。
一、“**市**新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外包服务(第四标段续签第三年合同)”项目
(一)申办单位:******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三)基本情况:******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与**市****事务中心签订《**市**新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外包服务合同(第四标段续签第三年合同)》,由******公司负责完成杨渡、**片区,南至旌忠路(含),北至遂蓬快捷通道,西至五彩北路,****镇区域内城市道路(含快、慢车道和人行道)、广场、桥梁、护栏、行道树树池内垃圾、树叶的清理;市政果皮箱、垃圾桶、智能箱体的卫生管理及市政公用设施上的“牛皮癣”的清理;服务区域内街面、果皮箱及部分单位、社区、经营场所等垃圾的收集、中转及公厕管理5座。
(四)生活垃圾中转场所:旗山垃圾中转站(50吨/日)。
(五)审查意见:同意办理,许可证编号为“****”,许可事项不含餐厨废弃油脂和地沟油的清扫、收集、运输。
(六)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市**新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外包服务合同(第四标段续签第三年合同)》的合同期限时间2026年7月31日止。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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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