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第一条 接到通知后按约定时间到场。
第二条 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状况、安全装置、年检记录,不合格的必须退换。
第三条 8小时/台班,4小时算半个台班,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8小时算。
第四条 “因设备本身故障(如断臂、刹车失灵、钢丝绳断裂)导致的事故,由已方承担全责;因指挥失误、地下管线不明、超重等施工原因导致的事故,由家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需对本合同约定的外包项目、工作内容、工艺流程、工作要求进行调整时,甲方可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主张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要求,如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现场作业如被甲方发现违章作业所发生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服务地点:****开发区**湖路169号、湖西南路1266号。
第八条 乙方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生产管理人员必要的监督、检验、检查。
第九条 乙方完成工作后,应当向甲方的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工作成果,甲方的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验收工作成果并签字。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合同生效时间至2027年3月31日。最终结算金额以双方确认台班数、考核项作为结算依据,本次询价设最高限价,最终结算总价不超过30万元(含税)。月结30天,即次月结算上月劳务费。乙方需在用工次月初根据实际用工量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交结算清单。甲方根据乙方发票、结算清单等材料办理付款。甲方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承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任何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协议履行及依法通知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效力同等。双方为本次交易制作技术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对本合同双方的约束,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及该标的涉及相应知识产权的均为出卖人自有或已获得权利人有效授权,出卖人完全有权实施和转让,买受人对受让标的的任何形式的使用、改造等行为均不构成对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侵犯。若因标的物知识产权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的,出卖人应妥善解决,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