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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问号:(藏林察)文综罚字〔2026〕01号
案件名称:**乐瑶娱乐为提供或从事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案
案由:为提供或从事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提供条件
违法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处罚依据: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乐瑶娱乐
处理结果:1.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的场所法定代表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旅游局
救济途径: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