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之城单元QT080602-89地块;
占地面积:44053 m2;
地理位置:**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仓北村,**仓北路及在建工地,南至河景路,****医院钱塘院区一期在建工地,北至次五路(头蓬快速路-河景路)建筑工地,地块中心地理坐标120.507200°E,30.297894°N;
土地使用权人:********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地势平整,地块内主要为荒地及农田,农田种植村民自用蔬菜;
未来规划:居住用地(R)及商业服务业用地(B);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浙****公司;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农用地、居民用地、工业用地、水塘、教育用地,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R)及商业服务业用地(B)。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要求,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为了解**之城单元QT080602-89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公司委托我单位(浙****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1月上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相关资料,本地块历史活动为农用地种植及工业企业生产,地块不符合《**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 号)中第十五条“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同时满足五类条件的,相应的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可不进行采样检测”规定,需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特征污染因子毒性及用量,总结本地块需关注特征污染物包括:pH、石油烃(C10-C40)、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甲苯、二甲苯、重金属(铜、铝、总铬、镍、锌)、硝酸盐、亚硝酸盐、COD、NH3-N、SS。
三、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1)土壤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12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11个常规点位,1个对照点位,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6 m(S4采样深度为22.5 m);3 m以内采样间隔为0.5 m,3m以上采样间隔为1 m。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50 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1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2 m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65****实验室,包含地块内53个土壤样品,4个对照点样品、8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共送检61个样品(含平行样),pH值介于7.89~9.90,重金属7项指标中,六价铬未检出,汞、镉、砷、铜、铅及镍均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VOCs、SVOCs未检出,以上检出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重金属(总铬、锌)均检出,所有污染指标均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5口监测井,包括4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8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5个地下水样品、1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2个平行样品。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pH值介于7.2~8.1,本地块内地下水中pH值、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锌及六价铬)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VOCs、SVOCs、总铬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远低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常规指标中硫化物、氰化物、硒、亚硝酸盐氮及挥发酚未检出,其余常规指标均检出,但检出值均很小,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氨氮及钠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由于该地块地下水不作开发利用,且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氨氮及钠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地块地下水不存在饮用和皮肤接触这两个暴露途径,因此无需开展地下水健康风险分析,故其风险可接受。
四、结论与建议
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土壤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内地下水指标除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氨氮及钠外均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IV类标准限值、《**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氨氮及钠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且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故其风险可接受。
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业主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