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457新港至南陵界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繁昌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审批
安徽-芜湖-繁昌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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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法定公告
**区峨山镇
2025-11-17
【S457新港至**界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S457新港至**界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5-11-17 10:45

2025年10月15日,******厅以《******厅转发自然**部关于S457新港至**界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批复的函》(皖自然资管函〔2025〕543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20.923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繁阳镇**村王村组、西窑组、红湾组、中塘组,茶山村炭铺组、**组、黄连组,大阳村中沟组、大坝组、**组、窑灯组、红花组、**组、店门组、舟冲组、阳岭组、大路组、宕里组,华阳村大塘组、长山组、芦塘组、新塘组、团塘组、新村组、姚村组、天堂组、中塘组,马厂村吴冲组、排冲组、王冲组,铁门村观音组、四房组、山后组、立新组、红庄组、大庄组,阳冲村大圹组、老冲组、五亭组、骆圹组、骆冲组,新港镇克里村桥下组、桂树组、洪村组、毛园组、大克组,**村沈桥组、坝塘组、半边街组、新合组、**组、红日组、校园组、新桥组、书灯组,新东村铁冲组、桥头组、老灯组、俞嘴组、蔡冲组、中心组、高王组、瓦圩组、新合组、**组、鲁湾组,峨山镇凤形村姚冲组、艾村组、佛岭组、小洲组,童坝村陈冲组、**组、童坝组、苍坝组、上徐组、学校组,湾店村子岭组、花塘组、湾店组、五房组、马塘组、黄垅组、龙头组、接官组、草塘组、羊山组、宋冲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征收土地范围、面积详见下表。


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一览表

下载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将组织繁阳镇、新港镇、****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繁征安公告〔2023〕2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11月17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6年2月19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政府****人民政府 0553-****005、****政府 0553-****403、****政府 0553-****047)。****规划局**分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繁阳镇、**村及该村王村组、西窑组、红湾组、中塘组,茶山村及该村炭铺组、**组、黄连组,大阳村及该村中沟组、大坝组、**组、窑灯组、红花组、**组、店门组、舟冲组、阳岭组、大路组、宕里组,华阳村及该村大塘组、长山组、芦塘组、新塘组、团塘组、新村组、姚村组、天堂组、中塘组,马厂村及该村吴冲组、排冲组、王冲组,铁门村及该村观音组、四房组、山后组、立新组、红庄组、大庄组,阳冲村及该村大圹组、老冲组、五亭组、骆圹组、骆冲组,新港镇、克里村及该村桥下组、桂树组、洪村组、毛园组、大克组,**村及该村沈桥组、坝塘组、半边街组、新合组、**组、红日组、校园组、新桥组、书灯组,新东村及该村铁冲组、桥头组、老灯组、俞嘴组、蔡冲组、中心组、高王组、瓦圩组、新合组、**组、鲁湾组,峨山镇、凤形村及该村姚冲组、艾村组、佛岭组、小洲组,童坝村及该村陈冲组、**组、童坝组、苍坝组、上徐组、学校组,湾店村及该村子岭组、花塘组、湾店组、五房组、马塘组、黄垅组、龙头组、接官组、草塘组、羊山组、宋冲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规划局**分局,联系人:许宗根,联系方式:0553-****823。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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