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
| ****政府办 | ||
| 2015-03-09 | ||
| 关于****年加工35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有效 | ||
| 2016-03-09 | ||
****:
你公司报来的《年加工35万吨建筑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县高桥湾现代产业园,占地面积 2000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主体工程为建设石料加工生产线一条,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储运工程。该《报告表》编制规范,污染物分析清楚,环保措施可行,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根据《报告表》结论,同意项目实施。
二、你公司在项目营运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内建设雨污分流系统,食堂废水需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肥使用,不得外排。做好场地硬化及绿化工作,在厂区周围设置排水沟渠和沉淀池,雨水经收集沉淀后循环利用。
2、落实粉尘治理措施,破碎过程要带水操作,落料口安装喷淋装置,车量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定期洒水,保持路面的湿度,确保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二限值标准。
3、选用性能先进的机械设备,破碎机、振动筛等噪声设备需采取减振、隔音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夜间不得生产。
4、定期清理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作为石粉外售。厂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环保 三同时 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提出试生产申请报告,经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试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四、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试生产3个月内应向我局提出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大队按此批复意见及要求落实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