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瓯海区娄桥乐乐幼儿园等3所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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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幼儿园等3所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经查,******幼儿园等3所社会组织已无实际招生、无办学行为或办学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延续。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告。****学校在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办学许可证废止后,相关社会组织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

本事项联系电话:****6998。

附件:1.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废止名单

2.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

2026年4月7日

附件1

社会组织办学许可证废止名单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1

******幼儿园

2

******幼儿园

3

******幼儿园

附件2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校,****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办公厅 ****保障部办公厅关****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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