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26MADRCLD867
地址:**省**县康美镇铜砵村城内528号
法定代表人:韩秀香
2026年1月6日,****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省**县康美镇铜砵村城内528号的****进行检查,****公司未生产,厂房内有磨砂玻璃生产线两条,废水循环处理设备一套,存放外购玻璃若干。经查实,你公司磨砂玻璃生产线项目需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并未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柯某某全程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证明****现场情况);
2.2026年2月4****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未批先建磨砂玻璃生产线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2026年2月4****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及录像(证明****改正情况);
4.2026年3月9日****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厂房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转账记录(证明****磨砂玻璃生产线项目投资情况);
5.2026年3月9****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磨砂玻璃生产线及总投资金额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6年3月20****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东环罚告字〔2026〕1号),****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3月20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计算:
M法定处罚上限M=****700*0.05=71685元
N法定处罚下限N=****700*0.01=14337元
裁量系数A=50%×1+50%×(3+1+1+1+1+2+1)/7=17/14
修正系数B=[-2-1-2-2/(4×2)]×10%×4=-0.35
则:裁量处罚金额X=14337+(71685-14337)×[(17/14-1)/4]×(1-0.35)=16333元
根据《**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最终罚款金额为计算公示得出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裁量处罚金额取整后为1.6万元。
最终裁量:壹万陆仟元整(1.6万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6 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