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组织的**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第三方技术服务(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办事处广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戴阳
被投诉人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市**区珠江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蓝海绿地商务城D座5层
法定代表人:白安联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白下路1号下淀总部经济产业园2栋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司宗宇
二、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于2026年1月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司。永晋公司于1月23****公司、****管委会提出质疑,瑞阳公司、****管委会于1月28日作出答复。永晋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月10****机关提起投诉。****公司的投诉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机关于2月12日向其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于2月26日收到补正材料并受理其投诉。3月2日,****管委会、瑞阳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以及《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本机关于3月4****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于3月5****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于3月6****管委会提交的答复材料,于3月17****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书补正通知书》,于3月24****公司的补正材料,补正共计10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全部投诉事项。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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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