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载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F202****50023-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省**市**区雀园路568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汇处时代星城2栋2814号 (1)工程名称:**区****展示中心建设项目施工 (2)工程地点:湘江中路与人民西路交汇处东****艺术馆-公房6) (3)资金来源:/ (4)工程内容:本项目为装修改造工程,本次装修改造区域为一至三层整栋,屋面层为钢结构加建加层,改造区域浇筑面积约723㎡,三层室外改造面积约209㎡,建设内容包括房屋主体加固工程、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完成审查备案的项目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建设内容,以及发包人书面要求施工承包人实施的与该项目相关建设内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含达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标准要求的声像档案制作及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工程保修等工作;本工程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工程项目进行采购、施工、 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服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全面负责。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计划开工日期:2026-04-05 计划竣工日期:2026-08-02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应确保品种、规格等能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乙方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甲方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2)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甲方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变更。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无论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996.66元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柒万玖仟伍佰玖拾玖元陆角陆分(小写)79599.66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小写)105000.00元;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万壹仟柒佰贰拾陆元柒角陆分(小写)81726.76元;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伍仟陆佰叁拾贰元捌角整(小写)165632.80元; 不含税价(大写):壹佰捌拾肆万零叁佰陆拾叁元玖角整(小写)****363.90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0599.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1)预付款支付。(2)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星沙支行;银行账号:****30006。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179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1)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已完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80%,具体付款节点发包方有权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调整。(2)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星沙支行;银行账号:****30006。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0239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80%。(2)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星沙支行;银行账号:****30006。,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0599.6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1)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束后至竣工财务决算前支付至最终审定工程结算价的90%。(2)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星沙支行;银行账号:****30006。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0419.7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说明:(1)完成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2)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星沙支行;银行账号:****30006。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179.8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1)缺陷责任期满后,在质保金中扣除防水工程的5%后支付质保金,剩余尾款待防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2)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星沙支行;银行账号:****30006。 4.预付款保函: 是 (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10% 。 预付款支付期限:发出开工令后10****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时进行扣回。 (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预付款全部扣回止 。 预付款担保形式: 预付款保函 。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曹情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贰级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证书编号:湘243****70961、湘**B(2026)****915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乙方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长人社发〔2019〕86 号文的要求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约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长人社发〔2019〕86 号第六条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存。”本项目由承包****银行保函 方式缴存。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与**区人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对接,确保符合相关职能部门要求。 5.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根据中央、**省、**市、**区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项时,要依据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比例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相应的工资款项,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准确发放到位。工程项目施**民工工资比例为16%。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工程完工且初验合格(含资料),承包人应提供正式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全套竣工资料(含电子光盘资料,如果需做声像资料的还应提供声像档案)。 (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相工程竣工验收关政策文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发包人要求执行。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办理工程验收。同时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档案馆有关的规定并且满足文件存档要求。 本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小组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质监站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决定工程具体使用日期,并报发包人。承包人应****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包括整改一次后仍不能合格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指令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的费用。 当本工程全部施工完工且验收合格、承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待发包人、监理人将竣工资料检查合格后,发包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工程完工6个月后整理完成竣工****档案馆备案。 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光盘两套。****档案馆[城档(2007)字第19号]资料归档的要求整理。竣工资料编制、备案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①市政道路、路基、路面工程为 2 年; ②绿化工程: 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包成活 3 年; ③景观工程: 景观构筑物保修 3 年。 ④其他项目 3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承包人违约 (1)①承包人如不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要求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按合同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按要求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②承包人如中途停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除外),发包人有权发函要求立即复工,如承包人不立即复工或累计两次中途停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③承包人如中途退场,发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④承包人交付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经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3)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违章现象或质量缺陷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累计 3 次后,质量缺陷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安全违规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如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迟报、漏报的,发包人按 5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谎报或瞒报的,发包人按 10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 (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次:①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②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③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6)承包人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出入口和项目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带班公示牌》,涉及现场施工作业时段均需填写带班人员信息。对于发包人抽查发现公示带班人员不在岗的,每人每次处罚2000 元。 (7)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外部单位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承包人现场人员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如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未规范佩戴安全合格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罩)等行为),或“三宝”配备不到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人/次,并在处罚单上另行明确要求对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不低于 50元/违章人数/次。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统一配置安全帽、工作服的,发包人可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如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机等))等未按照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测、检修、维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次。对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制**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奖罚工作台账、未设立“奖励资金池”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欺瞒谎报等行为的,按不少于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 (8)按照住建部 2018 年 37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如住建部发布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次:①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②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③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④项目经理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⑤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⑥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⑦发生险情或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⑧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9)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或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 10%计取违约金。同时:①、收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 5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②、收到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 3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的,按 1000-5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同一类型的隐患问题反复出现,无有效应对管控措施的,按 1000-5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按 5000-30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 (10)在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执行并落实到位,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或者经发包人、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分割该项工作并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该项工作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费用一并在后续合同款支付时扣除。 (11)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使用不到位且未造**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发包人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按发包人可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12)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不按时或不足额发放),导致民工在公共场所或发包人的办公区域静坐、上访、****政府机关、发包人工作人员车辆等行为,无论人数多少,一律按每次 10万元计取违约金并扣除。 (13)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与班前活动、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检查、分包单位管理等行为的,本合同已设违约处罚条款的遵照执行,未设违约处罚条款的每检查发现一项,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5000 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市级及以上部门、**区和发包人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追加处罚。 3.1关于违约行为的确认和违约金的扣除: (1)除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违约行为经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认定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对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据实认定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按本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 (3)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 (5)以本款为依据,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行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在后续的工程款支付时核扣。 3.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影响外,无论任何原因,承包人暂停施工达 30 天以上,经发包人书面要求恢复施工后,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更换施工单位,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变更 1.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发包人签发的完成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后发生的变更按天建联【2024】1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及建设单位内控变更文件执行,未按文件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则视为无效变更,不得作为办理结算、付款的依据。 1.2 变更估价 1.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变更项目工程量确定:非承包人责任的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须提出工程量签证要求,具体实施的工程量须经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并附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未经各方书面确认则结算将不予计量,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所有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在实施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变更成本估算,估算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须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独立审核,按照发包人内控管理制度的相****领导小组及公司领导审批,审批结果作为变更实施的上限控制依据,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①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子目,则按照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确定。 ②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无适用变更项目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则参照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相应类似子目综合单价确定,最终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果为准。 ③中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项目的子目,区内文件规定有包干价的部分则按文件规定执行包干价,区内文件规定有包干价则按文件确定包干价并执行包干价的中标优惠率,区内文件无包干价则其综合单价按照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组价原则及依据资料,以及关于《**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0号)、《**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科函〔2025〕151号)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计价文件及规定进行组价;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审定采用的同期《**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进行确定(结算时最终统一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建设造价》没有预算价格的****评审中心、****中心的材料价格库确定,《**建设造价》****中心、****中心的材料价格库都没有预算价格的材料按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后报监理人、发包人进行审核,以审核确定的价格作为上限控制,结算以审核的上限价和实际采购发票价的较低者为准;按上述确定的总价后执行投标总价优惠(根据中标金额确定)。最终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为准。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不可抗力的确认 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含暴发洪水、异常气象)。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1.2下述情况对承包人而言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1)因承包人的材料供应商受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影响而履约延误; (2)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出现的任何延误,或其中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 (3)因承包人逾期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的。 2.不可抗力的通知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将该事件造成的延误和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若不可抗力影响停止,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性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双方各自伤亡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永久性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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