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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
独流水厂、王口水厂等5处千人以上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优化调整方案的批复
津政函〔2026〕13号
****政府:
****水厂、王口水厂等5处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水厂、王口水厂、****水厂、****水厂、中旺水厂等5处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
二、上述5处千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后,以各水厂院墙为界设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
三、你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完善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置,及时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加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四、市水务局、****环境局、******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指导监督,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调整方案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人民政府批准。
****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