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局反恐怖和巡特警****基地项目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4-07 12:03 至 2026-04-22 12:03 | |||
| 行政区划 | **省-**市-阳** | 地块面积(m2) | 15336.00 | |||
| 地块规划用途 | 本次调查区域为阳地2026-B-01号地块区域,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分析,调查地块建设******局反恐怖和巡特警****基地项目。****机关团体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开发区官桥村 | |||
| 经度 | 115.174850 | 纬度 | 29.872100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2-20 至 2026-04-2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翁画 | 单位联系电话 | 177****0203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翁画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77****0203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局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吴**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7****9478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镇**大道26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局反恐怖和巡特警****基地项目阳地 2026-B-01 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等国家规范与标准开展,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卫星影像溯源等技术手段,全面完成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全部工作内容,形成结论如下: (1)****经济开发区官桥村、****派出所南侧,地块中心位置为 115.174854°E,29.872102°N,占地面积 15336 平方米。地块原土地使用类型为农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规定的第二类建设用地,本次调查评价标准选用、调查程序与技术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2)结合可追溯的 2012-2025 年历史卫星影像、权属资料及人员访谈核实,本地块始终为官桥村集体土地,全域历史上从未开展任何工业生产活动,无工业企业入驻、无工业生产设施建设、无有毒有害物质储存 / 使用 / 处置记录。2012 年以来,地块主体始终为耕地等农用地,仅 2015 年起西北角局部区域开展办公区 “一通三平” 及硬化绿化建设,无工业生产行为;地块历史上未发生过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故,无工业废水 / 废气排放,无正规或非正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不存在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内源污染源。 (3)本次调查划定地块周边 500 米为重点排查范围,经全面核实,地块相邻历史工业企业仅为******公司和****公司。****公司为食品级纸碗、纸杯物理加工企业,生产全程为纯物理裁切成型工序,无化学合成环节、无有毒有害原辅材料使用、无生产工艺废水及废气产生;仅 2017-2018 年存在 “未批先建” 环保手续问题,2019 年已完成环保整改并取得合法审批(阳环函 [2019] 27 号),目前已全面停产、生产设备全部撤出,厂房处于空置状态。该企业全运营周期无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投诉、无违法排污记录,对本地块的生产性环境影响已随停产完全终止,无遗留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地块周边不存在对本地块土壤环境产生显著影响的外源污染源。 (4)经现场全面踏勘,本地块尚未启动开发建设,地块内现状主要为农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未发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 年版)中的危险废物,未发现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设施,无工业固废、危废堆放痕迹,无土壤异常染色、异味、渗坑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地块土壤环境现状良好。 综上,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已全面完成污染识别工作,本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对地块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源,未发现地块存在土壤污染迹象,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符合公共管理****机关团体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相关规定,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可结束,不需要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关团体用地开发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