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芝4排螺旋CT球管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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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5号楼-1至7层101内6层608室

邮编:100015

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03月30****公司****关于东芝4排螺旋CT球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核查及征询相关方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名称填写错误

经核查,****公司误将制造商“万睿视影像****公司”填为“万睿视影****公司”,系****公司工作人员疏漏及审核不到位所致,无主观伪造行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该质疑部分事实成立,但非****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二、质疑事项二:****公司申报的制造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异常

****公司申报的制造商营业收入4087.52万元、资产总额10000万元,与其他供应商数据存在差异。****公司说明数据来源于与制造商的业务往来,因制造商财务信息属商业机密无法提供完整佐证;经核查,数据差异系获取渠道、统计口径不同导致,无证据证明****公司虚构数据。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贵公司****上述两项质疑,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公司****提出的取消****公司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重新核定成交结果的请求:我****集团有限公司已征询****公司意见并报送采购人****审核,****公司无主观造假,书面自愿放弃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系合法放弃——该办法未禁止供应商在无主观造假、自愿真实表达意愿的前提下放弃优惠,此行为属于****公司对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处分,非随意放弃《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已出具同意函,认可****公司的放弃行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我****集团有限公司依规取消****公司的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公司的评审价恢复为690000元。按最低评标价法重新核算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十四条规定,原成交结果作废,将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七条规定,贵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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