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公司产品销售交易公告
受中粮****公司委托,中粮粮谷副产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副产品交易平台”)拟于2026年4月7日通过副产品交易平台销售交易系统(https://lgfcp.****.com)举办副产品销售交易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销售交易项目信息
1.销售交易项目名称:副产品销售交易项目
2.销售交易举办单位:中粮****公司
二、销售交易项目概况
1.本次销售交易提货地址以销售交易清单为准。
2.报名参与方式:参加报价的报价人见公告后请登录副产品交易平台官网(https://lgfcp.****.com)通过平台销售交易系统进行报名和报价。
3.报名时间为2026年4月7日14:30—4月9日14:30,报价时间为2026年4月7日14:30—4月9日15:00,逾期不报名将无法进行报价,逾期不报价视为弃权。预计评选时间为2026年4月9日15:30。
4.报名时,报价人须将相关文件的****公司公章并进行扫描,扫描件电子版上传至副产品交易平台销售交易系统,等待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报价。报名所需部分文件须在首页-其他公告中的置顶公告:参与销售交易报名需上传附件明细中的下方附件链接处点击下载。
5.报价人报名时,须在副产品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缴纳1万元销售交易保证金,销售单位确定评选结果后,若未被评选为销售交易执行人,由销售单位在副产品交易平台系统发起销售交易审批流程,审批流程结束后平台自动无息释放该销售交易会未中选报价人被冻结的销售交易保证金;若被评选为销售交易执行人,销售交易执行人须以电汇的方式向销售单位按公告中第五条第一款的要求交齐履约保证金,销售交易保证金不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齐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若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签订购销合同的均视为放弃销售交易,销售交易执行人须向销售单位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销售交易执行人拒不支付的,销售单位有权将销售交易执行人已缴纳的销售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通过副产品交易平台系统扣除。
6.本次销售交易收取交易服务费,费用标准为成交客户实际提货总金额的0.8‰,成交客户实际提货总金额=成交客户实际提货吨数×成交单价(吨/元),其中稻壳、杂质品项免收交易服务费。若被评定为销售交易执行人,销售交易保证金继续冻结。销售交易执行人提货完毕后,由销售单位确认销售交易执行人的实际提货吨数,副产品交易平台根据实际提货吨数计算交易服务费并通知销售交易执行人缴纳交易服务费,销售交易执行人完成服务费的缴纳后,由副产品交易平台系统无息释放冻结的销售交易保证金,若销售交易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交易服务费,副产品交易平台有权扣除销售交易执行人在副产品交易平台资金账户中的销售交易保证金,用于抵扣交易服务费。
7.报价人须在报名时将销售交易保证金存入副产品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共计1万元。如报价人在副产品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中可用余额不足1万元,则无法通过本场交易会的报名审核。
8.每项副产品销售交易数量都为预计数量,实际成交数量以销售单位实际供货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公告数量(通知书数量)不一致的,双方不涉及违约责任。
9.所有品项报价价格上下最小浮动值为人民币10元/吨,未按最小值10或10的倍数报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
10.报价数量:报价时请在数量栏中填写具体数量(同等价格,报价数量全部的优先)。部分要货的,视为其不参与剩余部分数量的交易。销售单位有权对剩余部分数量选择其他报价人进行交易。
11.报价人应于报价前对货物品质进行实地查勘(看样截止时间为评选日的前一日17:00前),参与报价即视为确认销售交易样品。副产品出库后,即为双方认定该副产品质量符合销售交易样品,销售交易执行人不得提出异议。标书代写
三、报价人资质要求
1.主体资格
报价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均可),****银行资信及商业信誉,经营状况正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任何副产品业务:
2.经营范围
参与副产品交易平台副产品业务报价的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须包含与副产品相关的经营业务。
3.定向类副产品业务客户资质
定向类副产品业务分为定向米类与定向壳杂糠。参与定向米类副产品报价的企业,平台优先选择养殖饲料、淀粉糖及其制成品、酿造、制药及其他变性加工等终端加工企业。定向壳杂糠业务参考第5条客户类型限制要求执行。
4.关联关系限制
5.客户类型限制
公司名称中含“米”、”粮食”、“粮食贸易”、“水稻”(具备变性加工资质的企业除外)、“粮油”的企业;
公司名称中含“食品加工”(具备肉食、酿酒、榨油、制糖等变性加工资质的企业除外)的企业;
6.附则
四、报价人报名注意事项
1.参与报价的企业在报名时需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履约保证金收取及扣除情况认同书、销售交易报价函。如为代理人办理,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参加本次销售交易活动的报价人须认真查阅公告内容,一经参与报价即视同认可并须切实履行。
五、销售交易单位保证金收取及扣款情况说明
1.销售交易执行人在接到销售交易执行通知3日内按购销合同货款总金额10%交齐履约保证金,下限1万元(含1万元),上限20万元(含20万元);但货款总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则按总金额的5%进行收取,无上限。
2.销售交易执行人应根据销售单位的要求合理安排提货,如因销售交易执行人提货不及时等原因引起库存积压,或造成销售单位周转困难及托盘使用紧张的,销售交易人需向销售单位支付违约金壹万元,销售单位有权从销售交易执行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若销售交易执行人提货时间超过销售单位通知时间3天,或已影响销售单位正常生产的,销售单位有权扣除销售交易执行人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若销售单位合同中明确有清库需求,销售交易执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清库,则销售单位有权扣除销售交易执行人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销售交易执行人违约的赔偿。具体参照双方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六、评选情况说明
1.以销售单位确定的底价作为本次销售交易的最低成交价。
2.报价价格最高的报价人为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进入评审阶段。
3.如出现相同价格则中粮粮谷副产品交易平台(或总部指定的其他销售交易平台)系统会提示报价人进行二次报价,评选时如二次报价仍相同,则优先选择需求数量较高的报价人评定为最终销售交易执行人,如二次报价、需求数量均相同,则优先选择报价时间较早的报价人评定为最终销售交易执行人。
4.如销售交易公告的交易品项数量第一销售交易执行人未提报全部时,评选时可与第一销售交易执行人进行议量或将剩余部分的品项数量做未成交处理。
5.销售单****委员会对有效报价进行评选。
6.当第一销售交易执行人放弃销售交易执行权时销售单位可重新发布销售交易或确定排名第二的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为销售交易执行人,以此类推。(放弃交易的销售交易执行人扣除全部的销售交易保证金)。
7.报价人数量为三家及以上的但最高报价价格不符合市场行情的,销售单位有权取消交易暂不销售。
8.报价人低于三家时,销售交易发布单位有权进行二次销售交易发布或暂不销售。
9.未达到销售交易最低成交价的,销售交易发布单位有权与报价较高的前三名销售交易执行候选人进行议价,议价后仍未达到销售交易最低成交价的做取消销售交易处理。
10.销售单位有权依据价格、客户渠道、数量、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取消本次销售交易。销售交易评选后为预成交状态,销售交易数量仅为计划数量,实际执行数量以合同签订数量为准,实际供货数量与公告数量(通知书数量)不一致的,双方不涉及违约责任。
11.销售交易执行人****机关单位、****机关单位、粮食主管部门、中粮方及其**方等机构不同形式的检查。
12.相关业务最终解释权归销售单位所有。
七、报价人须知情况
1.本次销售公告中的品项为货物品名,不特指某一具体货物,报价人报价品项执行期内针对同品类品项会存在多家执行人同时执行的可能性,报价人一经参与报价交易即视同认可并须切实履行。
2.买方在《中粮粮谷副产品交易平台》参与卖方副产品销售交易会或副产品竞价销售交易会时,如经卖方核查,多个报价主体间或报价主体与****公司****工厂间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董监高法、控制、担保、联系方式、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关联关系,卖方有权判定关联方的报价无效,且卖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价格机制
米糠交易采用基准定价模式,以米糠粗脂肪含量为15%作为客户报价及合同定价的基准,销售交易执行人最终报价作为成交基准价,实际交付货物时粗脂肪含量每增加0.1%,单价上浮4元/吨;每减少0.1%,单价下调4元/吨。每次提货时销售单位对当车次米糠进行抽样检测,取以两次检测平均值为最终数据结果,根据最终数据结果计算当车结算单价。
4.结算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合同执行前期,销售交易执行人需在每车提货前(除最后一车提货外)按照成交基准价格进行打款提货。合同执行最后一车货物时,销售单位根据合同期内的每车米糠粗脂肪检测结果计算当车结算单价及当车应给付货款,销售单位根据每车应给付货款与销售交易执行人实际已支付货款存在的差额进行汇总计算,如总应给付货款大于销售交易执行人已实际支付货款的,销售交易执行人应将需给付的差额随最后一车货款一并打款,结算完成后销售交易执行人方可将最后一车货物提货出厂。如总应给付货款小于销售交易执行人已实际支付货款的,销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交易执行人多支付的差额退回至销售交易执行人提供的账户。
汇总计算方法:每车根据米糠粗脂肪含量计算结算单价,结算单价与成交基准价之间形成的差额在最后一车提货时进行结算。
举例说明:共计提货5车,每车30吨。
| 车辆 |
重量(吨) |
粗脂肪含量(均值) |
差额计算(元) |
| 车辆1 |
30 |
14.5% |
(14.5-15)*40*30=-600 |
| 车辆2 |
30 |
15.5% |
(15.5-15)*40*30=600 |
| 车辆3 |
30 |
16% |
(16-15)*40*30=1200 |
| 车辆4 |
30 |
16% |
(16-15)*40*30=1200 |
| 车辆5 |
30 |
16% |
(16-15)*40*30=1200 |
| 汇总计算:-600+600+1200+1200+1200=3600,则需客户打款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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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检验及争议解决
(一)、质量检测:每车货物在出库前销售单位对拟出库货位的米糠进行米糠脂肪含量检测、留样,并于第二日出具质检报告(最后一车当日出报告)。每次提货时销售单位对当车次米糠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方法:称取120-170g米糠样品,至于装样器皿中,轻微震荡器皿,使样品均匀平铺于器皿中,使用布鲁克TANGO-R傅里叶变换近红外光谱仪,品旋转模式,扫描次数为64Scans,装样厚度约5mm,进行近红外光谱采集,取以两次检测平均值为最终数据结果。质检报告数据电子版销售单位通过微信或邮箱发送至销售交易执行人进行确认。
(二)、抽样要求:对拟出库货位的米糠进行综合取样。质检检测米糠粗脂肪含量需留存检测样品,留样期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有效期届满。
(三)、检测监管:销售单位对检测品项详细内容进行记录,填写米糠检测记录表,每次检测取样两次,对两份样品检测结果计算平均值作为最终检测结果。
(四)、争议解决:若销售交易执行人有异议,可委托交易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第三方检测结果与销售单位检测结果差异值在1%(含1%)以内的,属正常检测误差波动范围,销售交易执行人需按销售单位检测结果进行结算,若销售交易执行人不按照本交易公告及合同约定履行,则视为违约,将扣除销售交易执行人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若第三方检测结果与销售单位检测结果相差值在1%(不含1%)以上,则按照三方检测结果数据进行价格结算。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需按照国际检测粗脂肪索氏抽提法进行检测。
八、联系方式
中粮****公司:单晓慧152****1577
副产品交易平台客服电话:024-****3382
纪检监督电话:024-****7473
客户服务邮箱: ****@cofco.com
中粮粮谷副产品交易平台
2026年4月7日
|
(油)2026年4月7日中粮****公司产品销售交易会
| 发布时间
2026-04-07 14:03:11
| 公司代码
A095_****
|
|
shanxiaohui_单晓慧
| 联系电话
152****1577
| 销售方备注
|
|
公开交易会
|
|
点击查看
| 保证金
10000
| 报名开始时间
2026-04-07 14:30:00
|
||
|
2026-04-09 14:30:00
| 报价开始时间
2026-04-07 14:30:00
| 报价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2026-04-09 15:00:00
|
||
|
2026-04-09 15:30:00
| 评选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2026-04-09 15:35:00
| 销售交易单状态
交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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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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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5_****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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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5_Z800_**米业_副产品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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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糠(袋装)
|
袋装
|
吨
|
米糠按油率定价销售,本次销售交易报价以15%粗脂肪含量为基准价,粗脂肪含量每增加0.1%,单价上浮4元/吨,每减少 0.1%,单价下调4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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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
0
|
自提
|
**省**市**区**街69号
|
**
|
2026-04-10
|
2026-04-30
|
|
新粮
|
|
|
|
|
|
|
|
|
|
米糠(袋装)
|
|
米糠(袋装)
|
|
|
|
|
|
|
|
|
|
|
|
|
|
|
|
|
|
米糠(袋装)
|
|
|
|
|
|
|
|
|
|
|
1
|
销售交易报价函
|
报名阶段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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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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