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协和宜昌医院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第2次资审澄清与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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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设项目二期工程施工第2次资审澄清与修改公告

信息时间:2026-04-07

各潜在申请人:

根据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相关规定,现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修改,具体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一、提问部分:

提问1:申请人资格条件内有一条内容为: ④申请人需自行承诺:在上述专职安全员要求的基础上,如施工活动过程中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具备C1证);(承诺格式自拟) 响应该条款,在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承诺即可标书代写

回答1:是。

提问2:若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为大型企业,联合体成员方和分包企业是否可以为同一家企业

回答2:是。

提问3:我方(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近5年以来以施工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公建工程EPC业绩,我方可提供联合体协议,用以证明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标后实际承担的工程施工工作能满足该文件的业绩要求,是否可以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要求

回答3:是。

提问4:申请人(联合体申请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近5年以来(以申请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在建或已完成)单项合同金额2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工程等,不含住宅】 我方项目负责人具备一个满足建筑面积的商业建筑类装修改造业绩,是否符合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回答4:否。

提问5: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第2.2条详细审查标准中要求“中小微企业申请时,应当出具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作废标处理。申请人(联合体申请的,指联合体各方成员)须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此项是否要求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双方均应为中小微企业

回答5:按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6:如我方为一家大型企业与一家中小微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是否按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微企业声明,约定联合体中的中小微企业份额加上大型企业分包给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两者累计达50%及以上即可

回答6:是。

提问7:因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资审招标,无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也无招标具体范围内容,针对申请人须知中“应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书,约定中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应达到合同总金额50%,并出具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作废标处理”的要求,无法准确进行预估,是否需要明确分包内容,待最终投标时再据实进行调整

回答7:按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8:P16,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1.3.8项,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应当出具对应的《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且联合体协议中应约定联合体内中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应达到合同总金额的50%,否则作废标处理。大型企业单独投标时,应当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约定中小微企业分包合同份额应达到合同总金额50%,并出具对应的《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否则作废标处理。但是1.4.1项中第11条要求联合体的组成数量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须承担本项目的施工任务,其中牵头人承担的施工任务为本项目施工合同额的51%以上,若联合体内中小微企业合同份额达不到50%,应补充分包情况说明及分包意向协议且与联合体内中小微企业合同份额累计达到50%,并出具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作废标处理。1.4.1项前半段与1.3.8项分包份额需要达到50%冲突,请明确分包份额及方式具体以哪一条为准。

回答8:按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执行。

二、澄清部分:

1、原资格审查办法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申请人(联合体申请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拟派本项目负责人近5年以来(以申请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已完成单项合同金额25000万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建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提供1个得5分,此项共计5分;【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工程等,不含住宅】;(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时间为准,须同时上传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原件扫描件,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原件扫描件(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若申请人承接的项目为联合体中标(如工程总承包、EPC、PPP等),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联合体协议,用以证明投标人在联合体中标后实际承担的工程施工工作能满足上述业绩要求。上传的以上证明材料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如不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的还需补充证明资料的原件扫描件,否则评委不予采信)。

2、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以本次澄清时发放的为准,请各申请人及时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下载澄清文件,并严格按照本次澄清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本澄清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资格预审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

联系人:彭珊珊

联系电话:186****5167

联系地址:**市**区夷桥路276号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发展大道97****基地北4号楼A座3楼

项目负责人:成方琳、张家齐、**南

联系电话:158****6842、0717-****818

行政监督部门名称:****

联系地址:**市**区**世家2楼

联系电话:0717-****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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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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