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扬州市宇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万块自保温烧结砌块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专项、

审批
江苏-扬州-仪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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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公司年产8000万块自保温烧结砌块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专项、环境风险专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07 14:50

扬环审批〔2026〕03-24号

项目代码:****

**市****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年产8000万块自保温烧结砌块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大气专项、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美境****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投资3000万元,位于马集镇铜蔡**侧新增用地4500平方米,利用现有生产线增加污泥、水基钻井岩屑等原辅材料生产多孔空心砖。项目建成后,全厂仍保持年产1亿块多孔空心砖(其中0.8亿块掺烧污泥、水基钻井岩屑)的生产能力。项目于2025年8月取得**市数据局的备案证(仪数备[2025]1638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控项目原料来源,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账。采购的污泥、水基钻井岩屑以**市范围内为主,其理化性质、有害污染物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本次不新增废水排放。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隧道窑废气收集经“SNCR-SCR联合脱硝+急冷+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石灰-石膏法湿法脱硫+湿电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38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废气、筛分废气收集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污泥堆存废气收集经“碱喷淋+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以上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标准。

(五)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附近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设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掺烧水基钻井岩屑的烧结砖应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定量评价。

(九)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三、项目建成后,新增/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增加。

(二)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3.025/12.976吨,颗粒物≤-10.322/1.279吨,氮氧化物≤14.188/20.009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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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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