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卫滨分局关于新乡市绩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绩昌废铅蓄电池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新乡-卫滨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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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绩昌****公司绩昌废铅蓄电池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4-07 15:35

审批意见:

新环卫表审〔20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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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绩昌****公司绩昌废铅蓄电池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绩昌****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美****公司环评工程师张清(资格证书编号:202********000000039)编制的《**市绩昌****公司绩昌废铅蓄电池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分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硫酸雾废气经收集后送至1套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79-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2.废水: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各类固废、危废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无新增控制指标污染物。

五、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将验收信息上传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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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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