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审批入河字〔2026〕1号
****关于****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的批复
******公司****屠宰场:
你公司报来的《****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称为《论证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我局审批同意(梧审批环评字〔2024〕26号)。本项目****处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局审批(文号:梧(藤)环水字〔2024〕12号),且已建成投入运行。现你公司就****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按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扩大设置论证并报批。结合********公司对《论证报告》的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处理厂共用入河排污口。该入河排污口位于****工业园区蒙江左岸,地理坐标为东经110°41′29.85″,北纬23°38′39.72″;排污口设置类型为扩大,入河排污****处理厂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岸边排放;污水通过管道排放,因地势高差在管道末端设急流槽接入河道;受纳水体为蒙江。
二、该入河排污口排放****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处理厂分别处理达标后的污水。其中,****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污水排放规模为650立方米/日,****处理厂污水排放规模为4000立方米/日,扩大后排污口总排放规模为4650立方米/日。****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食品站屠宰厂搬迁**项目出水水质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该入河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最大允许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99.463吨/年,氨氮12.866吨/年,总氮32.759吨/年,总磷1.579吨/年。
三、纳污河段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新增本项目正常排放污染物后,对所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影响可接受。
四、你公司须严格按照《论证报告》落实各项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排污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要求,加强入河排污计量及水质监测管理,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健全水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
五、共用该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共同做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各自承担的责任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等,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六、你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20日内,将本批复文件及经批复的《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局、****环境局。
八、若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规模或主要污染物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须重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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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