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交供应商信息
标段[001]一标段
中选供应商:****
成交金额:820,487.00元
标段[002]二标段
中选供应商:**纳莫电子****公司
成交金额:92,000.00元
二、其他
**** 部分组件一 项目进行竞争谈判,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启、评审、确定成交结果,现就本次的成交结果公示如下:
一)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部分组件一
采购人:****
采购方式:竞争谈判
二)采购范围:部分组件一。
三)竞争谈判公告发布日期及发布媒体
2026年3月23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http://www.****.cn/)、**招标采购综合网(http://www.****.cn/)和****内网发布。
四)开启评审信息
1、开启时间:2026年4月1日14时00分(**时间)。
2、开启地点:****办公楼二楼228
3、评委组成人员:****小组组长)、苏发枝、冯磊(实施部门业务人员)。
4、采购人监督: 王雅静。
5、评审办法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6、评审情况
标段一(无纸中空模块)
(1)资格性审查
****小组审查:参加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有3家,通过3家。
(2)符合性审查
****小组审查:参加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3家,通过3家。
标段二(操作面板)
(1)资格性审查
****小组审查:参加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有3家,通过2家。**顺****公司未提供完税证明,资格性审查不通过。
(2)符合性审查
参加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2家,通过2家。根据中烟办﹝2024﹞63号文“第四十四条(二):响应的供应商仅有两家或者一家,同时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这一条款,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通过2家可继续开展谈判。
(3)评委质疑及相关结论:无。
(4)无效响应情况:标段二**顺****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为无效响应。
五)评审结论
报价得分:
| 标段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高限价 (含税)(元) | 总报价 (含税)(元) | 得分 |
| 标段一 (无纸中空模块) | 1 | **** | 830,600.00 | 820,487.00 | 30.00 |
| 2 | **省新****公司 | 828,220.00 | 29.72 | ||
| 3 | **格****公司 | 826,132.00 | 29.80 | ||
| 标段二 (操作面板) | 1 | **纳莫电子****公司 | 96,000.00 | 92,000.00 | 30.00 |
| 2 | ****公司 | 95,000.00 | 28.68 |
最终得分:
| 标段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价格分 | 总得分 | 名次 |
| 标段一 (无纸中空模块) | 1 | **** | 30.00 | 83.80 | 1 |
| 2 | **省新****公司 | 29.72 | 73.39 | 2 | |
| 3 | **格****公司 | 29.80 | 62.67 | 3 | |
| 标段二 (操作面板) | 1 | **纳莫电子****公司 | 30.00 | 87.33 | 1 |
| 2 | ****公司 | 28.68 | 64.35 | 2 |
六)中选结果
根据综合评估法原则,经采购人确认,
一标段
第一名****为拟成交供应商,联系电话:159****7574,拟中选金额(含税):820,487元。
第二名**省新****公司为备选供应商,联系电话:135****9985,拟中选金额(含税):828,220元。
价格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06月30日
二标段
第一名**纳莫电子****公司为拟成交供应商,联系电话:159****8057,拟中选金额(含税):92,000元。
第二名****公司为备选供应商,联系电话:151****8808,拟中选金额(含税):95,000元。
价格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8年06月30日
七)本次采购联系事项
1、采购人:
(1)名称:****
(2)地址:**市**路6号
(3)联系人:冯先生
(4)电话:0374-****901
(5)电子邮箱:****@qq.com
(6)邮编:461000
八)公示期: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9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异议(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原授权代表亲自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询问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询问函将不予受理。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