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国资委曝光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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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运输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 省国资委曝光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编者按: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呈现主体多元、手段隐蔽、链条组织化等新动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查处一批典型案例,涵盖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投标人围标串标等类型,涉及交通运输、设备购置、林业等领域。


案例1:****运输局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案

2025年3月,**县2025年第一批危桥改造及村道安防工程项目开标,经查,招标代理机****公司除收取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费外,还向中标单位某****公司收取2万元现金,****中心支付“专家评审费和企业自用”。2026年2月,****运输局依据《**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责****公司退还违规收取的2万元费用,2年内****交通运输局所有招标项目,并对两家单位进行约谈警示。

案例2:省纪委省监委派驻黔晟国资纪检监察组查处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活动

2021年10月,****风景区EPC项目开标,项目投资金额为8200万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常某,在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时,于开标当天告知评标专家李某某(已另案处理)、杜某某(已另案处理)某****公司是该项目的意向中标单位,同时,向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某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李某某的联系方式及QQ号,帮助刘某某等人提前联系评标专家审核并修改投标资料。常某共收取刘某某现金14万元人民币,将其中4万元归个人使用,剩余10万元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和杜某某进行分配。评标结束后,该****公司成功中标。依据《中华人民**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省纪委省监委派驻黔晟国资纪检监察组给予常某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主办),影响期二十四个月,调离招投标领域,不得担任领导职务。

案例3:省财政厅查处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设备购置)串通投标违法活动

2023年8月,2023年新冠核酸检测及疫情防控能力提升采购项目开标,标项一中标价为479.505万元、标项二中标价179.8868万元、标项三废标、标项四中标价为701.624万元。经查,****、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某联****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约定由****中标,三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均由刚某授意其员工制作,并履行签字、参与项目开投标等职责。贵****公司、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刚某联****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约定由贵****公司中标,响应文件同样由刚某授意其员工制作,并履行签字、参与项目开投标等职责。

2025年7月,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38360.6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政府采购活动;对武****公司、****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2397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对贵****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56129.9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政府采购活动;对贵****公司、****公司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5081.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4:****林业局查处国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林地勘界技术服务投标人围标串标

2025年4月,**县国储林项目建设(二期)某项目开标,**县某****公司中标,中标结果为42元/亩,实施总面积30141亩,金额共计126.5922万元。经查,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县某****公司和黔东****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存在人为操控的显著特征,涉嫌围标串标。鉴于目前项目未实施,**县某****公司中标后未开展任何技术服务,业主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服务费用,尚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6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林业局对**县某****公司和黔东****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329.61元),对两家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316.48元)。业主已与**县某****公司解除中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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