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地点:**省**市**区世纪路中段一号行政大厦7楼会议室
拍卖时间:2026-04-14 10:00
预展地点:标的物所在地
预展时间:2026-04-09~2026-04-10
受委托,****定于2026年4月14日10时举行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标的1:****水库租赁权:
****水库位于**市**区安波街道,水面面积1454.7亩,水面养殖年租金起拍价为111400元,租赁年限为10年;
标的2:****水库租赁权:
****水库位于**市**区丰荣街道,水面面积837亩,水面养殖年租金起拍价为94400元,租赁年限为5年。
二、拍卖地点:**省**市**区世纪路中段一号行政大厦7楼会议室。
三、展示时间:2026年4月9日、10日。
四、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
五、联系方式:0411-****1777。
六、联系地址:**市**区纪念街42-4号。
七、本次拍卖标的1及标的2的原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规定,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若其主张该权利,将在同等出价与付款条件下优先受让标的;如其放弃权利,则由最高应价者成交。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本条款,拍卖成交后将按法定规则确认买受人。
八、本次拍卖最终若由非优先购买权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即新的承租人),则须待原承租人按委托人要求完成腾退后开始租赁期,腾退期限约为7-9个月。竞买人参与竞买即视为知悉并接受本条款。
九、有意竞买者请于2026年4月13日15时前将竞拍保证金(标的1:25000元、标的2:23000****公司指定账户并持个人身份证或企业****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竞拍保证金汇款账户:
开户名:****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支行
账号:290****55818
十、特别声明条款:
1.本次拍卖会以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及交付,拍卖人提供的各项数据均为参考数据。竞买人应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拍卖标的面积、位置、质量、瑕疵等均以现状展示为准。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相关情况及用途现状无异议,并为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委托人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因竞买人未详细审查标的情况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
2.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需按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期自《租赁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3.买受人在经营标的过程中不得改变水域用途。买受人对拍卖标的的处置、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网箱养殖以及投放鱼饵、饲料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自负。
4.本****水库水面及其以下部分经营权,不包含堤坝和构筑物等其他设施,买受人须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解决,与委托人、拍卖人无关。
5.****水库统一安全管理。买受人须依法依规使用船只,禁止使用无证船只、禁止无证人员驾驶船只。买受人不得从事对外供水、垂钓等其他经营项目,买受人拓展经营项目必须提前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水库附属设施损坏、水利功能丧失或水质恶化。
6.买受人经营期间,****水库管理部门在防洪、城乡供水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等其他方面的正常经营管理工****水库设施管理、工程建设、防洪调度、水**利用、水情监测等)。
7.买受人必须服从防汛调度、执行汛限水位规定,满足农业供水、生态基流放水需要。汛期内不得设置拦鱼网等行洪障碍,严禁损坏工程设施或擅自搭建构筑物。买受人在水面经营期间内,发生的一切水面安全事故由买受人承担,与水库管理单位无关。
8.买受人严禁畜禽养殖、水上餐饮等污染行为,水产养殖需符**质保护目标,鼓励投放净水性鱼类。
9.买受人不得开展垃圾填埋、废物回收等缩减库容的活动,需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须先经主管单位同意。买受人在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水库除险加固、清淤等,买受人须服从安排,涉及合同存续及经营损失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与项目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独自承担因标的交接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及承担相关责任。若发生各种纠纷及违法、违规情况,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11.拍卖成交后,因拍卖标的的显性瑕疵及隐性瑕疵引起的各类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成交后买受人不得以不了解拍卖标的为由退还拍卖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指定收款账户汇入首年租金成交价款,买受人前期交纳的竞拍保证金将直接转为《租赁协议》中的履约保证金(按年租金成交价的三个月租金收取,如不足须按要求补足)。买受人须于拍卖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佣金(按年租金成交价的2.1%收取)汇入拍卖人指定收款账户。逾期未支付成交价款、佣金、履约保证金者构成违约,竞拍保证金不予退还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造成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拍卖人第一次拍卖的拍卖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