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富宁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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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规范标准,现将我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定义

本文中的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生产、储存、输配、使用和检测燃气的各种设备、装置、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最小保护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m范围内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应为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时,最小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三、燃气设施最小控制范围

(一)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二)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站

1.低压和中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m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2.次高压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m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调压站

(1)调压站有围墙时,最小控制范围为围墙外25.0m区域;

(2)调压站无围墙且调压装置在调压室内时,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3)调压站无围墙且露天设置的,最小控制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四、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

(一)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在独立设置的燃气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规定

(一)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四条列出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三)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最小控制范围内从事上述第四条列出的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六、其他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等各类燃气厂站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供应站设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一)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置和保护。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管理部门、****管理部****机关报告。

(二)**、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建设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或向事发地燃气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疏散、警戒等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损坏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燃气设施所有者、燃气经营企业,并按照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八、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相关规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导致燃气安全事故的,****执法局**相关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执法局

******局

****建设局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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