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25****卷烟厂1台燃气锅炉购置项目答疑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公司2025****卷烟厂1台燃气锅炉购置项目答疑内容发布如下:
质疑一:我单位具备贵项目要求的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资质,拟参与本项目投标。经认真研读招标文件,现对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类似项目业绩”评分项(第2.2.3(B)条)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该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自身的供货及安装业绩。但我单位作为专业安装单位,主要承接安装工程,不具备锅炉整机供货业绩;而我单位拟投锅炉的制造商拥有大量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蒸发量≥8t/h、压力≥1.25MPa、氮氧化物≤30mg/m3)。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锅炉产品的核心性能由制造商决定,制造商的业绩更能体现项目履约能力。若仅认可投标人自身业绩,将导致有实力的制造商无法通过安装单位参与竞争,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恳请贵单位将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制造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我单位愿配合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业绩授权证明。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描述具体、清晰,无任何歧义。
质疑二:该条款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身的锅炉供货及安装业绩。本项目允许具备锅炉安装资质的代理商参与投标,但实践中,代理商通常不具备整机供货业绩,而其所投锅炉的制造商往往拥有大量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同类项目业绩(额定蒸发量≥8t/h、额定压力≥1.25MPa、氮氧化物≤30mg/m3)。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锅炉的核心性能、质量保障均由制造商直接决定。制造商的同类项目业绩更能反映产品可靠性和履约能力,仅认可投标人自身业绩,实质上限制了有实力的制造商通过代理商参与竞争,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建议将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或其所投锅炉产品制造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此举既不降低项目质量要求,又能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有利于择优选择优质产品。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描述具体、清晰,无任何歧义。
质疑三:质疑事项: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2.3(B)条“类似项目业绩”评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自身的锅炉供货及安装业绩。我方作为锅炉制造商,具备丰富的同类产品供货及安装业绩(包括额定蒸发量≥8t/h、额定压力≥1.25MPa、氮氧化物排放≤30mg/m2的锅炉项目),但授权代理商不具备此类业绩。我方认为,若允许投标人提供所投锅炉制造商的业绩作为评审依据,更有利于体现项目的实际履约能力和产品质量保障。标书代写
理由如下:1.符合项目实际履约主体: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锅炉的核心技术、质量保障、性能指标均由制造商负责。代理商的角色更多是安装与协调,而业绩评审的本质是评估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制造商的业绩更能反映产品可靠性与服务水平。2.不违反招标投标公**则:在类似工业设备采购项目中,允许投标人提供制造商业绩作为代理商业绩的替代或补充,已有广泛实践,且不构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前提是所有投标人均可享受同等条件。3.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若仅允许代理商提供自身业绩,可能导致大量具备产品实力但未设立直销团队的制造商无法参与,实质上限制了竞争范围,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精神不符。4.建议调整方式:建议将评分项调整为“投标人或其所投产品制造商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并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业绩使用授权或关联说明。
综上所述,恳请贵单位对上述质疑事项予以重视,并在不改变项目公平性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评分标准,允许投标人提供制造商的业绩作为评审依据。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描述具体、清晰,无任何歧义。
注:本答疑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通知为准,本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招标人:****
****公司:****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