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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2696942 | 建设单位法人:曾超长 |
| 曾超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街道 |
| **省**市**街道景祥路1号1栋301室 |
| ****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街道 景祥路1号1栋301室 |
| 经度:113.75206 纬度: 22.9624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26 |
| 东环建〔2025〕38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3-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1900MA511MUN11 | 竣工时间:2026-01-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1-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2-2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 |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丝切割工序冷却水经捞渣后循环使用,盐雾测试、恒温恒湿测试工序用水循环使用,研磨废水(14.4t/a)、清洗废水(82.94t/a)须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高空排 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混料、碎料、磨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逸出部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食堂厨房使用清洁能源,油烟排放参照执行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五)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七)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513吨/年以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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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DA001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己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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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