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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信息分类: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机构:**县发****物资储备局) | |
| 2026-01-15 | 发布时间:2026-01-15 15:30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暂无 | 关键词:公开 | |
| **县发展改革委其他权力设定和实施依据(2025年版)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2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无 | 1.《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应当在制定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介绍成本监审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责任:承办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规定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责任: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制作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 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3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①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②汽车项目备案 ③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1.《中华人民**国价格法》第19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第22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省价格条例》第20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二****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5.《**省价格条例》****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责任:承办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规定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责任:作出需要制定价格、需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送达责任: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文件),制作价格卷宗,并通过报刊、价格网站等媒体对外公示,有建议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议人; 5.事后监督责任:制定价格决定实施期满1年,开展价格执行情况调查;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的,开展事后评估;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或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 材料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受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生 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4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无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5.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其他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无 | 1.《****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 省、市、****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主管****政府储备的行政管理,****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省级储备粮财务会计、审计制度。 2.启动责任:拟定检查方案(包括对象、范围、时间、地点等),报局领导审定开展检查。 3.检查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检查人员将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4.决定责任:根据财经制度和具体情形,向企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5.执行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财经制度,切实落实整改意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3.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5.违反《**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规定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无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制定。 2.《关于印发**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第四条:省级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设区的市粮****管理部门、县级粮****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粮油仓储备案企业的登记证照、法定代表人、经营场地、库区平面图、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检验仪器及保管、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每年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开展检查,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 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其他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无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2.《**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皖粮粮规〔2024〕1号)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者首次收购活动开始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的备案办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收购区域、仓储设施、收购设备等基本信息,并对备案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收购地备案办理部门变更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 、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备案证;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每年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开展检查, 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的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4.违反廉政纪律,索贿、 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无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度。 2.启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者询问笔录,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4.决定责任:监督检查终结后,****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没有法定职权或依据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证件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管职责的; 5.对发现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被检查的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或粮食流通秩序遭受损害,或影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顺利执行的; 7.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 8.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管理转移备案 | 无 |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维护管理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备案而不予办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0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无 | 1.《**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将开发利用****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备案而不予办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1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无 | 《**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手续而不予办理的。 2.在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2 | 其他权力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无 |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2018年省政府令286号)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项目竣工进行验收审查,提出建设是否合格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合格的依程序进行备案,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反映和举报投诉,确保与核准内容一致。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审核而不予办理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备案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备案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23 | 其他权力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无 | 1.《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七)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八)人民防空建设要促进城市发展。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与地面设施建设相衔接,优先安排城市建设需要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人民防空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结合修建。 4.《**省实施办法》(2020年9月29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 1.受理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一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一日内,向申****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监管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办理审核而不予办理的。 2.在备案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备案者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备案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给予不符合办理备案相关条件而给予办理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