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号内自编1号2号馆113铺物业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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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标的基本信息
交易编号 **** 标的所在地区 **省**市**区流花街道
标的名称 出租**市**区流花路117号内自编1号2号馆113铺物业
标的类别 房产 - 出租用途 商业 (餐饮)
特色 繁华商圈,交通便利
标的价格
挂牌价格 41,500.00元/月/总面积
价格说明 挂牌价格为首年月租金(含增值税税款),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度上递增5%。租金不含管理费。
标的面积(总面积) 415 平方米
标的面积描述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 5年
免租期限 4个月。
标的权证信息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的面积 平方米
权证列示规划用途
产权人(业主姓名) ****
是否查封
是否抵押
是否共有
产权情况说明
标的使用情况
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披露信息
挂牌公告期 10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报名登记通过)的意向方不足(1)家,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1.租赁期限:5年;

2.装修期:4个月;

3.租金标准:首年月租金不低于100元/月﹒平方米(含增值税税款);

4.租金递增率:每年递增租金5%;

5.综合管理费标准:装修期内综合管理费15元/月﹒平方米,自起租日起40元/平方米﹒月(含中央空调、公共区域的安保及保洁,不含餐厨垃圾清运、油烟处理、噪声和废水处理);

6.履约保证金:183,540.00元(相当于首年月租金的三倍及首年月综合管理费的三倍);

7.物业管理合同履约保证金:按35元/平方米向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交纳;

8.租赁区域内:出租方提供130KW的供电量,提供给水DN32,排水DN160,承租方根据实际使用需求需要增容的,经出租方同意增容方案后方可实施,增容的手续、施工及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设备设施验收投入使用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 电费单价按供电单位收费标准计收,具体以物业管理人《****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为准。水费、污水费按供水单位收费标准计算。由物业管理人收取水费的税费,税费根据开票当期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由乙方自行承担。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一) 招租物业产权为****(以下简称“****集团”)所有,现招租人已承租该物业,具备物业出租资格。

(二) 招租人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验收情况、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三) 招租物业的相关信息资料,意向承租人还可到招租人驻场办公场所查询。招租人披露的信息仅是招租人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承租人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各意向租赁人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做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招租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 本意向招租项目自发布招租信息之日起,可能会根据项目周边市场租赁价格水平、业态规划调整、意向承租人报名竞争情况、商业条件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情况,对租金标准、商业条件等做出调整或终止该项目的招租,各意向竞投人须完全理解和接受招租人因市场变化而做出的该种调整。

(五) 意向承租人根据自身经营业态,按相关规定自行办理符合营业要求的相关证照,招租人仅提供协助。

保证金设置与处置事项
交易保证金 线下收取交易保证金30000.00元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保证金交纳方式 交易保证金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行:中信银行**北秀支行 开户名称:**市城投****公司****公司 账号:8110 9010 1280 1026 651
意向方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体登记
是否允许意向方线上报名
报名登记方式

详见《****中心(原广交会流花展馆)物业租赁竞投须知》

序号 资格条件
意向方承诺 详见《****中心(原广交会流花展馆)物业租赁竞投须知》

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方式 ****7956


特别声明

1、该项目信息由国有企业(出租方)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出租方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交易所对出租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项目若使用交易保证金网上支付功能的,出租方承诺独立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按信息公告或出租方规定由出租方办理退回。
3、意向方若对出租方自挂牌项目的交易流程或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向出租方或其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交易所有限公司业务投诉电话020-****0855,通过我司将申诉事项转出租方处理。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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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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