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太**马集镇 | 组配分类: |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
| 标题: | 马集乡****和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太**马集镇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17-12-18 | 发布日期: | 2017-12-18 |
马集乡****和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基地和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镇村建设用地是指本镇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办公室****基地日常管理工作,重要决定需****办公室审核提出,并报乡镇土委会、规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国土所具体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乡(镇)村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依法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条 镇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中心村、小集镇集中居住,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优****基地、****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 ****基地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农民主体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适宜农民生产生活,突出乡村特色,保持田园风貌,以村为主、村民自治、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宜长则长,宜方则方。
****基地规划,****规划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布。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自然村落无序扩张。
第九条 各村应当于每年****基地情况(包括户数、面积、地类等),以及拟复垦拆****政府,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方案。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住宅的;
****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基地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委员会核验);
(二)户口本复****委员会核验);
****基地申报审批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填写相应栏目);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计划;
(五)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农****基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基地使用申请。村****小组****基地申请。
(二)张榜公布。****小组****基地的,当日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基地位置、面积。公布期间无异议的,****基地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同意意见,2日内连同****国土**所。
(三)现场勘查。国****基地使用申请5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在宅基地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勘查意见。2****政府。
(四)审核审批。****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
批准用地的,在宅基地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签署同意意见。不批准用地的,由镇政府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施工放线。宅基地申请批准后5日内,******所****建设部门实地进行施工放线。
第十四条 ****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基地规划的;
****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十五条 建设农民新村和居民小区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委员会申请: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户数,地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空闲地有村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并实行有偿使用,相互调剂等方案;
****基地规划图及路网;
(三)新村建设规划图;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计划;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一)申请。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向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镇政府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经批准建设后,******所****办公室实地进行施工放线。
第十七条 ****基地******所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民新村或住宅小区建房竣工验收后,****委员会******所申请办理每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原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村(社区)建设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第十九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基地批准建成后****基地,****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政府批准,****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乡(镇)、村(社区)建设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基地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基地的;
****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基地批准决定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
****基地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款第(一)项、第(****基地,地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基地申请条件的,****基地。、
第二十一条 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兴办乡镇企业要求的,持以下批准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乡镇企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材料;项目所在村镇的用地意见;
(3)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附件、附图;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性工程平面图;
(8)集体建设用地来源合法证明;
(9)集体土地使用协议;
(10****村委会、镇政府对用地审核意见。
2、拟定供地方案,****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应加强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任何单位****政府举报违法建设行为,镇政府将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章行为,相关部门不得向违法占地建设供水、供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拒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政府强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方案规定,在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未按****基地,****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镇****基地,****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宅基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土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用地监管、制止违法违规用地工作负总责。国土所对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局报告。工商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电力、供水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通电、通水。**派出所依法打击、****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公务案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1)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违法占地监管不力,年度内发生村民违法违规建房3宗或违法占地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
(3)对村内发生的违法占地不先行制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4)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调查、法律文书送达、拆除违法建筑的;
(5)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各单位因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建议主管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