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安济尔丝业饰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 吨假发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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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6-04-08
文 号 淮环表(安)复〔2026〕13号 主 题 生态环境 体 裁 批复
组配分类 操作
组配分类 时效说明 操作
关于******公司年产1000 吨假发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公司年产1000 吨假发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苏嘴镇茭陵工业集中区二号厂房,投资4000万元,占地面积3100m2,租赁苏嘴镇茭陵工业集中区闲置厂房并**一栋办公楼,年产1000吨假发丝。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施工过程必须加强环境管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应对扬尘、噪声、固废和废水的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达到相关要求。

2.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肥田,废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

3.粉碎粉尘、配料粉尘均通过集气罩收集+一套布袋除尘+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造粒、挤出拉丝废气均通过集气罩收集+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配料产生的颗粒物及造粒、挤出拉丝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中相关标准。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中相应标准。

4.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其中北侧厂界执行4类标准。

5.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集尘灰、废布袋****公司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原料包装袋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含油抹布和手套、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厂内一般固废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文)、《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本项目以生产厂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环境敏感目标。

7.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8.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9.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003吨,非甲烷总烃≤0.338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031吨,非甲烷总烃≤0.376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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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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