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面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的通知

审批
广西-防城港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8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要求,即日起我市将全面推进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的全链条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范围

凡涉及以下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纳入备案管理:

(一)销售单位:销售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的单位; (二)使用单位:将管控物质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灭火剂等受控用途,且不需要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如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安装、泡沫喷涂施工等);

(三)维修单位: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系统或灭火系统维修的经营单位;

(四)回收/销毁单位: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类型与时限要求

(一)销售、使用单位(年度备案)

首次备案: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前,登录系统提交材料。

非首次备案: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申请下一年度备案。

管理主体:向****申请。

(二)维修、报废处理单位(一次性备案)

备案方式:一次性备案,长期有效。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或停止经营时,需及时变更或注销。

管理主体:向****申请。

(三)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一次性备案)

备案方式:一次性备案,长期有效。

管理主体:****生态环境厅申请。

三、备案操作流程

(一)登录系统:所有备案申请均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址:http://new-ods.****.cn)。

(二)提交材料:首次备案需提交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三)数据报送:

销售、使用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维修、回收、销毁单位: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数据。

(四)资料保存:所有涉及管控物质采购、销售、使用的原始凭证(发票、台账、出入库单等)必须完整保存至少3年。

四、合规要求与法律责任

(一)合规经营要求:

1.严禁向个人销售ODS或HFCs及其混合物。

2.销售单位在购买或销售时,必须核实交易方是否已在国家系统中备案;仅能在已备案的单位之间进行交易。

3.组合聚醚销售单位必须在产品上标明所含管控物质的品种、含量、生产日期及上游来源信息,并确保在产品生命周期内清晰可读。

(二)法律责任:

1.应备案而未备案,或未按时报送数据、谎报瞒报的,将依法查处。

2.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购买管控物质的,将依法处罚。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请各相关单位(特别是冷链物流、船舶制冷维修、边境加工企业、****维修店、渔船制冷维修点、泡沫箱生产厂等)高度重视此次备案工作,尽快开展自查与系统填报。相关文件链接:https://www.****.cn/xxgk2018/xxgk/xxgk03/202602/t****0212_****083.html。

咨询科室及电话:大气环境科、0770-****976。

特此通知。

****

2026年4月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