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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变更公告
经审查,**县****公司于2026年4月7****机关提出变更**县九****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21********0036号)建筑单体名称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变更内容为:
将“游客接待楼”名称变更为“宿舍楼”。
(注:原审批的建筑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各项经济指标不变。)
原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21********0036号)继续沿用,原核发的许可证附图(总平面图、游客接待楼建筑施工图)已收回作废,以2026年4月7日审定的总平面图、宿舍楼建筑施工图作为附图。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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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