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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385370K | 建设单位法人:孙宇 |
| 黄兴华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路250号26幢 |
| 海水淡化制氢防水透气管式膜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区**路250号26幢 |
| 经度:121.38959 纬度: 31.0119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6-05 |
| 闵环保许评〔2025〕10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0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2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385370K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385370K | 验收监测单位:**清宁****公司 |
| ****0118MA1JL94D7H | 竣工时间:2025-12-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0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qygkweb/jsp/view/jsxmInfo_edit.jsp?id=6DD1C92E8F4F4B71BC0E****736EC4AF |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2、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不得无组织排放。生产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各类废气污染物应经收集处理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 2024 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相应限值。厂界废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 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应浓度限值。厂区内 非 甲 烷 总 烃 无 组 织 排 放 应 符 合 《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2019)要求。 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综合性降噪、减震措施,确保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4、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危险废物应实行分类贮存,建立管理台账,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统一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履行危险废物备案制度。 5、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环境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意识,对各类突发事故做好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生产和使用涉及新污染物的,应符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相关规定。 6、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加强相关环保设施、设备和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管控,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7、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以新带老提出的环保措施,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定期检查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8、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 0.4829 吨/年,由你单位自身“以新带老”削减。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用水,同时,不新增员工。因此,本项目不新增生产 和生活用水,相应的排水量也不增加。 2、项目筛粉、混料和制胚过程在厂房内密闭隔间中进行,工序中产生的筛粉粉尘(G1)、投料废气(G2)和含少量VOCs的熟化废气(G3),经中央除尘装置处理。挤塑废气(G4)经集气罩收集,预拉伸加热废气(G5)和压延定型废气(G6)由加热炉密闭收集后经冷凝预处理。最终,上述各股废气汇总并经改性活性炭吸附处理(风机风量9500m3/h),通过15m高DA063排气筒排放。根据下文竣工验收监测数据可知: (1)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氟化氢均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 2024 年修改单的表 5 相应限值要求,一氧化碳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1 限值要求。 (2)厂界废气:非甲烷总烃能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限值要求,颗粒物、氟化氢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3 限值要求,一氧化碳的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 1 限值要求。 (3)厂区内废气: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表 A.1 限值要求。 3、本项目选用了低噪声型设备,合理布局,并已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根据下文竣工验收监测数据可知,北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南、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已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委托****、****公司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已采取有效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一般固废委托****公司定期清运,委托******公司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的建设可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 5、项目已建立环境风险和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制订应急预案和备案。企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重大环境风险,最新的备案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备案编号为02- 常-310112-2025-138-H。企业已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了人员培训计划。 6、企业已建立了环境管理制度和例行监测制度,应按照要求定期开展例行监测,确保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 7、项目严格落实《报告表》以新带老提出的环保措施,减少现有项目中,包装车间(T型厂房)“16m喷烘一体室、30m喷烘一体室”的铁红醇酸底漆和铁红醇酸底漆稀释剂的设计用量,分别减少4t/a和0.8t/a,油漆用量合计削减4.8t/a。通过本次扩建“以新带老”,总体上VOCs排放量削减0.0435t/a。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定期检查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8、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0.4829t/年,通过减少现有项目中,包装车间(T型厂房)“16m喷烘一体室、30m喷烘一体室”铁红醇酸底漆和铁红醇酸底漆稀释剂的设计用量,分别减少4t/a和0.8t/a,油漆用量合计削减4.8t/a,总体上VOCs排放量削减0.0435t/a,以达到自身“以新带老”削减的目标。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位于**路 250 号厂区 26 幢车间(该车间原为锅炉房,已于 2025年 3 月拆除全部锅炉及配套设施,后为空置状态)。项目主要从事 PTFE 管膜生产,年生产 PTFE 管膜 20t。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主要从事 PTFE 管膜生产,年生产 PTFE 管膜 20t。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 PTFE 管膜的生产,主要工艺包括:筛粉、混料、 制胚、挤塑、预拉伸、压延定型、收卷。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 PTFE 管膜的生产,主要工艺包括:筛粉、混料、 制胚、挤塑、预拉伸、压延定型、收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筛粉粉尘(G1)、投料废气(G2)、熟化废气(G3)、挤塑废气(G4)、预拉伸加热废气(G5)和压延定型废气(G6)。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筛粉粉尘(G1)、投料废气(G2)、熟化废气(G3)、挤塑废气(G4)、预拉伸加热废气(G5)和压延定型废气(G6)。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44760.2 | 0 | 0 | 0 | 0 | 44760.2 | 0 | |
| 4.882 | 0 | 4.891 | 0 | 0 | 4.882 | 0 | |
| 0.734 | 0 | 0.734 | 0 | 0 | 0.734 | 0 | |
| 0.282 | 0 | 0.282 | 0 | 0 | 0.282 | 0 | |
| 0.388 | 0 | 1.956 | 0 | 0 | 0.388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3.474 | 0 | 0.5444 | 0 | 0 | 3.474 | 0 | / |
| 10.787 | 0 | 6.8642 | 0 | 0 | 10.787 | 0 | / |
| 36.166 | 0 | 3.2934 | 0 | 0 | 36.166 | 0 | / |
| 57.59 | 0.0859 | 19.1172 | 0 | 0 | 57.676 | 0.086 | / |
| 1 | 中央除尘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 2024年修改单的表 5 相应限值要求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 2 | 活性炭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 2024年修改单的表 5 相应限值要求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1 | 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生产设备放置于室内,利 用建筑隔声;废气治理设施也设置在室内,利用建筑隔声,风机安装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已建成 | 已监测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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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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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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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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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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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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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